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 图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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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562030898 , 7562030898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7-9-1
定价:
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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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以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大纲为蓝本,紧贴课堂教学实际,力求达到以“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并体现最新的学术动向和研究成果。丛书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通过学习目的与要求、思考题、资料链接、案例精选等多种形式阐释教材内容,争取使教材功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优化,便于在校生掌握理论知识。 本书为该系列之一的《行政法学》分册,书中具体包括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内容。
作者简介:
马怀德,1965年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出版学术专著、合著二十余部,专著有《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行政许可》。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承担多项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教育部、司法部及北京市科研课题。直接参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编辑推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
第二节 行政法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节 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则
第四节 比例原则
第五节 信赖保护原则
第六节 程序正当原则
第七节 行政效益原则
第三章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第一节 行政主体理论述评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界定与功能
第三节 行政主体的类型
第四节 行政主体制度的构建
第五节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与功能
第六节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行政组织法的内容与体系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其他行政活动
第五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行政程序制度
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权限与效力等级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八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九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行政裁决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裁决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裁决的管辖、程序和救济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第二节 行政应急措施
第三接 我国行政应急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十二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界定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
第四节 行政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
第六节 行政合同的履行
第七节 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八节 行政合同的发展展望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法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第十五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涵义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六章 司法赔偿
第一节 司法赔偿概述
第二节 司法赔偿的范围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第十七章 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书摘: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
 一、公共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对这一定义,可以从如下方面理解:
(一)主体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具体而言:
1.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工作部门。它们是中央和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的选任程序,依法成立的执行特定国家行政任务的机关。它们所属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具有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它们各自依法拥有自己专属的地域和事项管辖范围,由地方各级财政负责编制预决算、提供办公经费,并且由国家最终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尽管它们各自的职责分工是明确的,上下级关系是不可逾越的,而且有自己的部门利益,但相对于国家而言,它们却是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相互之间存在领导、委托、委任、协助、合作等多种关系,因此构成的是一个完整的、运转协调的组织系统。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体制的总体特点是:
(1)单一制。与我国国家形式的单一制相对应,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相同的组织原则、标准和程序设置,上下级之间虽然没有绝对的“条条”对应关系,不同的工作部门的具体机构的设置也不完全相同,但是,就整体上的组织模式而言,却是基本一致、整齐划一的,而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局的设置模式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置的蓝本与典范,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相应地按照上下级业务对口的原则设置。这样做的最大优点是有助于确保组织的统一性和政令畅通,减少沟通、协调方面的难题。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单一制的另一个表现是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是国家在地方设立的、代表中央在特定地方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地方居民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而依法组织起来的地方行政机关。对地方居民而言,本地政府是维护地方利益的“父母官”;对中央政府而言,地方各级政府则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地方官”。从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西方国家的视角来看,我国的特点在于自治行政与国家行政的混合,只在任务和权限方面作相对明确的划分,而在机构设置方面,则将两者合并。所谓“一套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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