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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对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规则进行研究, 论述了辩护权和法律援助,司法审查与人身保护令,司法独立等内容。
目录:
序言
导论(英文)
第一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
第二章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
第三章辩护权与法律援助
第四章司法审查与人身保护令
第五章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和沉默权
第六章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或处分
第七章司法独立
第八章及时和公开审判
第九章无罪推定
第十章传唤、询问及盘问证人和对质的权利
第十一章上诉权和复审权
第十二章生命权和死刑问题
附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共390页
书摘:
三、被带见司法官
《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它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它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这一款是对任意逮捕和拘留规定的第三种限制,以保护因受到刑事指控而被羁押的人。 按照此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有司法权力的官员。一般认为,执行逮捕或拘禁的机关,应当接受独立的司法机关对其逮捕或拘留活动的监督。只有将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迅速带见法官,才能够保障其经司法官的决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而不至于被警察机关无限期地拘留,使审判前的逮捕或拘留成为一种任意的惩罚性关押措施。 人们有时因为中文的“司法”与“执法”往往混合使用,或者习惯于使用“政法部门”等名词,而不能区别警察权或执法权与司法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力。公约规定的“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显然不包括警察,因为警察机关是执法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不享有司法权力。那么,“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是否包括检察官在内?对此,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没有作出过解释。欧洲人权法庭在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相似规定时,将检察官排除了出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