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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是《个人权益保护自主丛书》系列之一。
现代生活,人们离法律越来越近。既然我们离不开法律,就必须去了解法律,否则,不仅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还可能在一定的场合不知不觉地触犯法律。要了解法律,就得学法。"开卷有益",我们真诚地希望广大读者看完本丛书后,能为自己生活中运到的一些问题我到答案,解惑释疑;能够运用法律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大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面对大量的法律规定,不知道从何学起;而且大部分法律规定的用语都很专业化,作为不是专门研究法律的人,理解这些规定往往非常吃力;更让人头疼的是大家平时很忙,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都去了解,只想了解最常用的法律规定,但又没时间从林林总总的法规中把这些规定分离出来。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编著了本书。 在本书中,我们将竭力帮助大家解决上述困难。与其他法律书籍不同,本书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强。我们只选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以提问的方式提出来,使问题核心明确,然后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解答。以避免空发议论,无的放矢。2、紧扣法律规定。我们强调本书的实用性,因此,我们没有在本书中对民法理论进行探讨。我们的讲解都是围绕现有法律规定展开的。没有定论的东西,我们不作回答,以免误导读者对逼到的问题做出不合法律的判断。3、语言通俗,浅显易懂。本书的读者定位是针对广大群众的,所以,我们在写作本书时为戒用语艰涩,避免使用法言法语。我们一般涌非常通俗的语言进行解释,务求读者一看就懂。 编辑推荐:
本书是《个人权益保护自主丛书》系列之一。
现代生活,人们离法律越来越近。既然我们离不开法律,就必须去了解法律,否则,不仅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还可能在一定的场合不知不觉地触犯法律。要了解法律,就得学法。"开卷有益",我们真诚地希望广大读者看完本丛书后,能为自己生活中运到的一些问题我到答案,解惑释疑;能够运用法律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大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面对大量的法律规定,不知道从何学起;而且大部分法律规定的用语都很专业化,作为不是专门研究法律的人,理解这些规定往往非常吃力;更让人头疼的是大家平时很忙,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都去了解,只想了解最常用的法律规定,但又没时间从林林总总的法规中把这些规定分离出来。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编著了本书。 在本书中,我们将竭力帮助大家解决上述困难。与其他法律书籍不同,本书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强。我们只选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以提问的方式提出来,使问题核心明确,然后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解答。以避免空发议论,无的放矢。2、紧扣法律规定。我们强调本书的实用性,因此,我们没有在本书中对民法理论进行探讨。我们的讲解都是围绕现有法律规定展开的。没有定论的东西,我们不作回答,以免误导读者对逼到的问题做出不合法律的判断。3、语言通俗,浅显易懂。本书的读者定位是针对广大群众的,所以,我们在写作本书时为戒用语艰涩,避免使用法言法语。我们一般涌非常通俗的语言进行解释,务求读者一看就懂。 目录:
人身权 1.什么是人身权,它有哪些特点? 2.人身权包括哪些权利? 3.什么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4.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 5.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书摘: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医治因侵权行为所致伤残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医药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费、理疗费、挂号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厂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
予赔偿。”具体来说,在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疗费是否必要,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来认定,有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或病历、处方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为必要的医药费的,属于赔偿范围。这里的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先后到两个以上医院治疗的,一般只认定最新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是,确因最先就诊医院治疗条件有限、治疗失误等原因必须转院治疗的,其费用也应当赔偿。 (2)受害人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批准或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只认定首次检查的费用,但是,治疗医院认为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果数次检查结果不一致,则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侵害人都应赔偿。 (3)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应认定,侵害人不予赔偿。 (4)受害人确需进一步住院观察或者治疗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有关费用。但是,如果受害人在就诊医院下达出院通知后故意拖,延,或者因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延长期间的住院费用不应认定,侵害人不予赔偿。 (5)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侵害人除对受害人已经花赞的治疗费用给予赔偿外,对必要的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侵害人仍应赔偿。经双方约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可以由侵害人一次性给付,也可以由侵害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当然,如果侵害人在初次处理时,未预付继续治疗费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也可以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6)受害人进行与损害直接相关的必要妁补救性治疗(如整容、镶牙、植皮、换跟球等)所需的费用,侵害人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权。”在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