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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具有两个方面:一是历史梳理的翔实。家勇兄借用大量的德文和英文材料介绍了罗马法以来两大法系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源与流。2005年我在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主义研究所发现有该校出版社出版的Krauskopf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问起家勇兄,得知他当时就通过在日本的友人复印的此书,这让我惊讶无比。在中文文献中,本书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历史的探源,很多都是首次发掘。本书把我们带入了一个历史博物馆,在里面,我们遇到了对形式与程序认真得刻板的罗马人;看到了冥思苦想的中世纪法学家的沉重身影;重视事功与实用的英美法学家、沉醉于体系构建和原则发掘的大陆法学家在激烈的辩论……从历史、国外游历之后,我们又返回到中国朴素得过于简单的合同法第64条。二是法教义学方法的娴熟运用。本书在阐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时,运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不当得利、商法等相关理论,对制度本身和关联制度做了整体研究。甚至在一些细节上,家勇兄也显示了他厚实的法教义学功底,如对中国合同法第64条、第402条的解释,都相当有力。本书的诸多内容,都不断地挑战我的民法学知识结构。套用韩愈评柳宗元文的一句话,可谓“深博无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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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新近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它突破了合同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的局限,因此也成为了合同法学理论的新热点和难点。本书首次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独到和深入的分析,填补了国内学术空白。
所谓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认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债务人违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众多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因该条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种规定的问题在于: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此种合同将要把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自己,则当义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无权提起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合同将权利或利益授予给第三人时,该种第三人知道且已同意接受他人所提供的权利和利益,该第三人是否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法律实际上作了否定的回答。这样,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一般意义上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而仅在例外的情况下认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应废除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规则,赋予利益第三人以合同的强制执行权。 目录:
导论
一、问题 二、研究现状 三、意义与方法 四、结构 第一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界定 第一节 概念 一、既有见解的简单梳理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三方关系 三、第三人利益和第三人债权 四、向第三人给付和第三人债权 五、“第三人利益约款”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六、本书的见解 第二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其他三方关系的区分 一、与代理的区分 二、与债权让与的区分 三、与指示给付的区分 四、与信托的区分 五、小结 第二章 为第三人益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前提讨论:“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 二、现代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的形成 三、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前提讨论:“合同上的关联关系”(pfivity of contract) 二、19世纪前英国法上的受益第三人诉讼 三、19世纪英国法上的受益第三人诉讼 四、20世纪英国法上的受益人诉讼 五、美国法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节 两大法系的比较 一、由程序到实体 二、通过拟制的法律发展 第三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当事人问题 二、“相对性”概念的三种用法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意义 四、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第二节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证成之一:意志理论的说明模式 一、意志理论的两种运用:问题的提出 二、意志理论的说明模式:由“二人模式”到“三人模式” 三、“当事人意图”的意义:“三人模式”的进一步说明 …… 第四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结构(一):第三人利益 第五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结构(二):立约人的给付义务 第六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现代发展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