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生态环境

法治的生态环境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ISBN:
9787209031479 , 7209031472
出版社:
出版日期:
1900年1月
定价:
22.00
购买:
读过这本书吗?
最近在读 读过 想读 还不熟悉
我的评价:   
图书城书列:
加入到博客或社交网站:
我来评论这本书:
标题:
评价:
内容:
内容提要:
本套丛书包括:法治论、权利及其救济、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家、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法律解释的哲理、义务先定论、基本法律价值、中国法理念(增订版)、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法律思维学导论、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下)、法的现象与观念、法权与宪政、法的应然与实然、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权利现象的逻辑、法学方法论导论、宪政的中国之道、法治的生态环境、人权与法治、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阐释、所有权的兴起
编辑推荐:
  本套丛书包括:法治论、权利及其救济、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家、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法律解释的哲理、义务先定论、基本法律价值、中国法理念(增订版)、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法律思维学导论、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下)、法的现象与观念、法权与宪政、法的应然与实然、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权利现象的逻辑、法学方法论导论、宪政的中国之道、法治的生态环境、人权与法治、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阐释、所有权的兴起。
目录:
自序 一个当选“边缘人”对法治的思考
导言:“复杂”的法治及其生态环境
一、“复杂”地看“复杂”的法治
二、“复杂”地看待“复杂”的法治的“生态环境”
第一章 法治的生活立场
一、法治与现实的人及其生活
二、我国法治的生活立场检讨
三、法治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
四、法治的基本向度
第二章 法治的生存土壤
一、自治的社会生活
二、自由的经济生活
三、民主的政治生活
四、多元的文化生活
五、宪政的制度安排
第三章 法治的制度基调
一、法治的人性立场
二、法治的人生态度
第四章 法治的人文情怀
一、法治的伦理前程
二、法治的审美旨趣
三、法治的人文关怀
第五章 法治的时空场域
一、时间、空间与人及其生活
二、法治的时间维度
三、法治的空间维度
四、法治的时空场域
第六章 法治意义的现实载体
一、法治的符号与仪式
二、法治的公共话语语境
第七章 法治的法律环境
一、普遍守法与追寻良法
二、程序优先理念与制度
三、法律自治与司法独立
结束语 我们与法治共同成长
附录 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
后记
书摘:
书摘
  自治的社人生活体现在经济性领域便是我所谓的“自由的经济生活”,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中全面贯彻和体现“自治原则”,其必然的状态就是经济生活各领域和各层面的广泛自由,而且,这自由是有秩序和有保障的良性自由。这种自由的经济生活大体上主要由自由的经济活动主体——无论是作为自然人还是作为法人、自由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自由的经济体制,以及对经济自由的充分而有效的法律保障来构成:
  自由的经济活动主体乃是经济自由的前提和基础;这种经济活动主体的自由首先表现为其主体地位或者身份的完全独立和彼此平等,无论它们是否具有自然的还是各种社会性的实际差别,部下影响也不应当影响其这种独立和平等的主体地位,换句话说,经济活动主体的任何基于血缘、地缘或其他”特别”与“特殊”的事实所形成的差别在自由的经济活动当中都一概失去其效用,这些差别已经也应当失去其作为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高低贵贱的身份划分的标准和依据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次,经济活动主体的自由表现为其意志的完全自由而不受也不应当受任何限制与强制,一句话,它们是完全自主的。因此,不存在一部分主体依据自己的各种不正当的优势地位或者特殊身份所产生或者获得的特权对其他主体的意志施以限制与强制,或者干脆代替这些主体并为其自作主张。在这里,作为自由的经济活动主体,它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国王,自己就是自己的臣民,除他本身之外,没有任何人可以也没有任何人能够成为他的主人和主宰。再次,经济活动主体的自由还体现在,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完全依据自;己对自己的现实境况与未来生活规划、对社会资源有限状况以及个人的主观偏好的理性或者非理性的考量,来自由地进行行为选择并实施行动,这种行动踪下受到正当的法律与道德的限制与约束之外,不受来自于任何方面的非法干预与干扰:在这里,经济活动主体在合法的界域进行的任何自由行动.犹如其作为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消费者主权“ 一样,既是绝对的又是排队他的。
  由此可见,良知包括了人们有关道德或伦理的知、情、意三方面的成分,是理性认知与价值评价能力和依据这种认知与评价采取行动的能力的统一;良知不是人们的一时喜好,也不是人们的即境情绪,而是比较持久、稳定而恒常的认知与评价、判断与行动的模式与框架。我同意何怀宏的意见。良知或良心主要涉及的乃是义务和责任,而且还是基本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个人履行了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未必也不必得到很高的赞美,因为他只是依据其良知尽其本分而已;而一个人若不履行其基本义务和责任则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因为他失却了其良知而未能尽其本分。作为道德义务和责任,良知来源于人的两种基本情感,即“恻隐”之心和“仁爱”之心;立足于这两种基本情感之上,构成个人的内在品质和外在行为义务的乃是两种基本要求,即“诚信”和“忠恕”。可以说,良知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就是诚信和忠恕。“我们通常所说的‘诚,字一般指内心,指一种真实、诚悫的内心态度和内在品质;‘信,字则涉及到自己外在的言行,涉及到与他人的关系。单纯的‘诚,重心在‘我’,是关心自己的道德水准,关心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单纯的‘信’字则重心在人,是关心自己言行对他人的影响,关心他人因此将对自己所持的态度。”所以,“作为基本义务的诚信,它的要求也应该是基本的,起码的,大多数人都不难做到的,若违反就将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害的,同时也应该是能够客观地加以鉴别和判定的。所以,我们说的诚信所关注的就不是心诺,而是言诺,不是对自己做的许诺,而是对他人做的许诺,不是主观的‘诚,,而是客观的‘信’,不是初心与后心的一致,而是前面的言行与后面的言行一致。”作为良知的重要内容,作为人的基本义务,“简单地说,忠恕之道也就在其中,这世界还有许许多多其他的人,他们和我一样,我生活也要让别人生活(‘Live,Live’)。”在这里,“忠恕”要求我们每一个人要“同时看到自己和他人,同时看到人的优点和人的弱点,但却更强调自己的弱点,更强调严于责己”。①忠恕并不是要个人放弃自己的责任,并不是没有是非观念,而是要求人们严于责己,宽以待人。
  如果说在良知包含的内容上人们还能达成某种共识,承认其由义务感和责任感构成,那么,在良知从何而来的问题上,人们的见解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了。美国伦理学家梯利将在良知或良心之来源问题上的理沦观点分为神话的观点、理性直觉论、感情直觉论、知觉直觉论、经验论以及直觉论和经验论的调和。神话观点认为,“良心是神在人的灵魂里发出的声音,是神直接对我们讲话。良心是与人有别的东西,是从外面来告诉他走哪条路的”;理性直觉论认为人本身“具有一种天赋,一种特殊的道德人资,颗良心,使我们能够直接区分正当与否”,良心正是来源:厂人的这种理性的直觉;感情直觉论认为良心来源于人天生具有的对于善的偏爱的直觉感情;知觉直觉论认为,良心来源于人人赋的对善恶的知觉;经验论则根本否认良心的天赋来源,而认为它址“后天获得的东西”,是“一种经验的产物”;调和论则主张良心来源于人的一种道德感与道德直觉,但这种道德感与直觉并不是超自然的而“只能是自然的”,它们“依靠社会内外活动的训练而成长,它们不是对所有的人都一样的,而是多多少少因各个地方的社会活动不同而不同”。①我们认为,正如人性一样,良知或良心是在人的天生的本能基础上,在人的生活经历、在人的发展进化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这一点,梯利讲得非常正确:“一个人并非生来就知道善和恶,义务的感情也并非直接就在他心中产生。但是,他具有很多本能,可以说,道德感情就是从这些本能进化而来的。这些必须看作为天赋的本能可以描述为:忿恨的感情;害怕别人忿恨的感情;对别人看法的尊重;模仿的欲望;对别人幸福的同情;服从更高力量的倾向。这些意识中的本能因素构成了较高的道德感情的基础,以此为基础的道德感情将在适当的条件下成长。”田良知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的。

   1.法治的“物质”空间与法治的“精神”空间。这里的“物质”空间既是由作为法治和发展的基础与背景的各种物质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而形成的物质“环境”来构成的,又是法治作为“物质性”存在样态(静态与动态)所展现的物质性结构来构成的;而这里的“精神”空间既是由作为影响和制约着法治的存在与发展的各种“非”(不具有价值评价意义)法的如政治性的、经济的、伦理道德的相社会等等的“观念、意识、精神和原则”来构成的,又是由法治本
身的“观念、总识、精神和原则”等精神要素来构成的。
  2.法治的“自然”空间与法治的“人文,,空间。法治的“自她”串间,指的是法治的生成与发展所居于其中的纯粹“自然”的环境及具变迁的“空间”(它由土地、人口、气候、山川、河流等构成),这是法治存在和发展的其础与前提;法治的“人文”空间,一方面指的是意识、精神、原则、规范、制治的:“和组织的”人文“空间,一方面指的是另一方面指的是由法和法治的“观念、意识、精神和原则”及其关联所形成的空间。
  3.法治的“客观”空间与法治的“主观”空间。法治间。法治的“客观”空指的是由作为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治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性背景“空间”,以及由作为整体的法治(既包括法治的精神性的“软件”方面又包括法治的物质性的“硬件”方面)的“客舰”存在
样态所形成的“空间”,这两方面所构成的整体“空间”。法治的“卜观”空间在这里指的是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对于法治的物质们“硬件”和精神性“软件”,以及支撑法治的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物质性基础与各种精神性基础的“主观”认识、“心理”感受和价值判断,所组成的“空间”;法治的“主观”空间,不包括作为法治之背景的社会的观念意识构成的空间,也不包括法治的观念意识和精神原则构成的空间,它们都只是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认识、感受和判断的对象,只是形成法治的“主观”空间的素材。
  4.法治的“当前”空间与法治的“未来”空间。这是就时间绵延意义上来进行的区分。法治的“当前”空间,指的是在“现在”时间“点”上,作为法治存在和运作的基础与背景的“空间”,以及作为整体的法治的自身的存在和运作所构成的“空间”存在样态;法治的“未来”空间,指的是,从“现在”时间“点”指向尚未成为“现在”的某一时间,法治存在与运作可能呈现出来的“空间”的存在样态,以及法治存在与运作的基础与背景相应地可能呈现出来的“空间”样态。这种区分,乃是一种描述而不是价值意义上的评价
  5.法治的“现实”空间与法治的”理想“空间。这种区分虽然也有以“时间”绵延为标准的意味,但主要不是基于价值价与氨求而言的。法治的“现实”空间除了包括上法治的“当前”空间的范围外,还包括法治赖以存在的基础与背景的“历史”空间,以及法治作为—一个整体其自身存在的“历史”空间。法治的“理想”空间,指的是符合法治的精神与价值原则的最佳、作为法治赖以存在的 基础和背景的各种类型的“空间”聚合样态,同时又指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原则的完善的法治的整体自身所呈现出来的“空间”存在样态。
  6.法治的“中国”空间与法治的“世界”空间。法治的“中国”空间乃是涵括了作为整体的法治在“过去(或历史)”、“现在(或当前)”与“未来”时间链中,在法治“静态”存在与“动态”运作中,法治自身的“空间”存在样态,以及作为法治存在和运作的各种基础与背景的“空间”存在样态的聚合形态的“空间”。法治的“世界”空间指的是,国别意义上和全球普适意义上的,在“过去(或历史)”、“现在(或当前)”与“未来”时间链中,法治自身的各种“空间”存在样态,以及作为整体的法治存在和运作的基础与背景的各种“空间”存在样态。
  ……
我来评论这本书
联系客服 - 加入到博客 - 图书目录 - 关于图书城.COM - 对外合作 - 购书指南 - 可以在线阅读吗?
English Version: BookGadget
图书城.COM © TuShuCheng.com - 京ICP备0606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