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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修订版在原书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对法律的修订,对教材中的相关章节的内容作相应的修订。其中变动较大的章节是:第二章的第二节;第三章;第四章。同时,对第六章《担保法》的内容,也按《物权法》的规定作了适当的调整。同时,本书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对各章节选用的案例作了更新和充实。对书中教师讲授的案例评析部分作了必要的细化,使之更便于教学。
本教材的编写定位是遵循培养应用性高级人才的要求及规律,突出实用性、应用性及操作性。内容安排上以必需、够用为原则,选择在经济活动中最常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范围适度,注重运用案例,课后有案例评析及思考题,语言通俗易懂,使教材有较强的可读性,方便教师的讲授,便于学生自学。 编辑推荐:
本教材的编写定位是遵循培养应用性高级人才的要求及规律,突出实用性、应用性及操作性。内容安排上以必需、够用为原则,选择在经济活动中最常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范围适度,注重运用案例,课后有案例评析及思考题,语言通俗易懂,使教材有较强的可读性,方便教师的讲授,便于学生自学。
目录:
再版前言
第1版前言 第一章 导论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法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三节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三章 公司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四章 破产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破产程序 第三节 破产清算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五章 合同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合同的保全 第七节 违约责任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六章 担保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和定金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表现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十章 广告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 第二节 广告准则 第三节 广告审查及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消费争议 第四节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十二章 票据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第三节 汇票、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十三章 税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的征收与管理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十四章 价格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节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节 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节 价格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十五章 电子商务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 第二节 数据电文与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 第三节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第十六章 商务争议的解决机制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商务争议及其解决机制概述 第二节 商务争议仲裁 第三节 商务争议诉讼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导读案例评析 ■课后思考 ■案例 书摘: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地位平等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决定的。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内容包括: (1)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 (2)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 (3)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 (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