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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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孙宪忠主编
ISBN:
9787801496720 , 7801496728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2-11
定价: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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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论述了WTO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之间的密切关系,中国民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电子商务法等的改革与创新,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理念的确立与升华等。
作者简介:
孙宪忠,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9月至1990年8月,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先后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1987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为新中国首届民法学博士。1993年4月至1995年5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t Stiftung)专为取得博士学位后的青年学者设立的科研奖学金,赴德国留学,在汉堡马克斯·普郎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做物权法专题研究。1995年回国。1999年11月,被中国法学会命名为"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编辑推荐: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但这也要求中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完善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行为规则,从制度上为中外企业营造出更佳的更有保障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因此,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上册
第一部分 加入WTO与民法的完善
审视民(商)法传统 迎接“人世”挑战 余能斌 刘应民
变法模式下的中国民法法典化——价值的、逻辑的与事实的考察 刘 楠
民法典的形式理性 关 涛
无因性法理及其体系 钱明星 李富成
……
书摘:
1.彻底抛弃重刑轻民的传统,树立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重刑轻民、民刑不分是自然经济的产物,它严重制约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今,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随着我国的“人世”,我国经济将进一步与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接轨。重刑轻民的传统显然不能适应这一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合理配置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以使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经济,它客观上要求民商法确立主体的平等地位,确保主体的意思自由,保障主体的各种合法权益,确立市场活动的“游戏规则”,并对违反这些“游戏规则”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所以,民商法离不开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也离不开民商法。“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从立法、司法、守法及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转变观念,以促进我国民商法制的完善,并使之走向现代化。
2.摒弃身分等级制和非国民待遇原则的传统,弘扬平等、自由观念
身分等级制和非国民待遇原则漠视人性,限制了竞争,因而是与市场经济规律不相符的,也是和现代民商法发展方向相悖的,必须予以摒弃。平等、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世贸组织规则的核心宗旨。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和意思自由,是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所以,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的民商法,必然要贯彻平等、自由的理念,才能保障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因此,在我国平等;自由的观念还没有彻底深人人心的时候,我们必须大力宣传平等、自由的理念,这对于我国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具有重大意义。
3.转变重物轻债观念,从以所有权为中心逐步走向以对物的利用为中心
物权和债权同为现代民法的两项最为重要的基本制度,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种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最重要的财产关系。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的观点,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债权是物权运动的结果,物权的经济职能在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债权的经济职能在于媒介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转移到交换领域并进入消费领域。可见,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两者互相作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地对市场经济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在民商法领域,在重视物权的同时,也要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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