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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立足于司法实践,以刑事办案流程为主线,遵循法律汇编的思路,
从体例化、系统化、实用性的角度,借鉴我国古代律例合编的体例,将与刑
事诉讼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拆分后,采取分解、置换、重组等手段,
以刑事诉讼法典条文为纲,以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目,将刑事诉讼
法典、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重新整合,勾勒出
了一幅崭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全景图。
本书编排体例新颖独特,内容脉络清晰分明,栏目设置独具匠心,资料 翔实客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编辑推荐:
《刑事诉讼、法律应用一本通(第2版)》立足于司法实践,以刑事办案流程为主线,遵循法律汇编的思路,从体例化、系统化、实用性的角度,借鉴我国古代律例合编的体例,将与刑事诉讼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拆分后,采取分解、置换、重组等手段,以刑事诉讼法典条文为纲,以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目,将刑事诉讼法典、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重新整合,勾勒出了一幅崭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全景图。《刑事诉讼、法律应用一本通(第2版)》编排体例新颖独特,内容脉络清晰分明,栏目设置独具匠心,资料翔实客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荟萃交融各类法律信息,增强实用性。 新旧条文对照,全面展示刑诉法发展历程。 刑事法律文件分类目录索引,全景式反映刑事诉讼立法概况 目录:
编写说明
第一编 总则(第1-82条)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 第二章 管辖(第18-27条) 第三章 回避(第28-31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32-41条) 第五章 证据(第42-49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50-76条)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77-78条) 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79-81条) 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82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83-146条) 第一章 立案(第83-88条) 第二章 侦查(第89-135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89-90条)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91-96条) 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97-100条) 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101-108条) 第五节 搜查(第109-113条)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第114-118条) 第七节 鉴定(第119-122条) 第八节 通缉(第123条) 第九节 侦查终结(第124-130条)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131-135条) 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136-146条) 第三编 审判(第147-207条) 第一章 审判组织(第147-149条)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150-179条) 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150-169条) 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170-173条) 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174-179条)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180-198条)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199-202条)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203-207条) 第四编 执行(第208-224条) 附则 (第225条) 附录 参考书目 后记 …… 书摘: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86]47号文件《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六条,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费用的收支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每遇需收费案件,我驻外使馆、外交部和人民法院均要逐案折算人民币,相互转账,手续繁琐,费时费事,在实际执行中有不少困难。为改进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民、商事案法律文书和民、商事案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的收支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如下: 1.每次金额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下的,由我国受托使馆支付并在该馆“其他费用”科目中报销; 2.每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由受托使馆垫付,每年第四季度汇总一次向外交部财务司托收; 3.每次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不足3,000元的,委托法院在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函中应注明同意支付该笔费用,在外交部当年外汇额度许可的情况下,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受托使馆办理。受托使馆垫付外汇后,逐案向外交部财务司托收,然后由外交部财务司通知委托法院转账支付人民币(外交部人民币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四南分理处930005-38号); 4.每次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委托法院在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函中应注明同意支付该笔费用,然后由外交部领事司商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共同研究处理。 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应支付的费用,由我国受托法院将送达或调查取证的情况连同建议收费额一并随案函告外交部领事司,再由领事司按对等原则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统一收取。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每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外交部领事司收取后直接交外交部财务司; 2.每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但不足3,000元的,外交部领事司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收取后,交外交部财务司以人民币向我国受委托法院转汇或转账支付: 3.每次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收取后转交我国受委托法院。 此外,我国法院向当事人收取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的费用,由该法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