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破产法实务精答

最新企业破产法实务精答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刑立新 等编著
ISBN:
9787503673733 , 7503673737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7-6-1
定价: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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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提要:
新《破产法》则彻底纠正这一做法,从国外立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并设置了相对细致的规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企业破产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置备以及报酬的支付等,从而使该制度有了实施和操作的规则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使有志于此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清算机构人员等,能够以置备名册接受选择的方式被纳入管理并开展执业。新型的管理人职业队伍将由此逐步形成。其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在破产程序尤其是清算程序中,在该项管理人制度下,具有其他专业人员无法比拟的优势。随着新破产法的施行,以往的破产法律专业人员的缺失现象必将有所改善。因此,强化专业知识,适应和符合管理人的基本要求和专业水准,从而成为管理人职业队伍的一员,就成为有志于此的中介机构及其成员必然尽快解决的问题。
  其三,破产重整制度,既为管理人提供了施展管理经验和水准的平台,也对与破产重整相关职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破产重整制度是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之虞对企业实施的拯救与再建的系统工程。该工程事务庞杂、涉及面广,需要更多、更广泛的专业人士的加人。新《破产法》摒弃了旧法的破产整顿制度,移植国外的破产重整制度并加以改造。这一制度的确立并没有企业规模的限制,将会使金融专家、财务顾问、投资银行、职业经理人等在大量的破产重整程序中有了施展拳脚的舞台,并对企业的融资、重组、经营管理发挥重要作用。金融专家、财务顾问、投资银行、职业经理人等专业人士对破产重整制度的了解,使其成为在该程序中能够更好发挥作用的关键。
  面对新法出台及业务量放开的前景,作为专业性极强的破产法律事务,必然对有志于此的人士提出更高的专业性要求。在这方面,本套书的出版可谓恰逢其时。笔者根据破产法律规定,在破产法律理论和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法下的有关法律问题、破产程序的具体操作模式等均作出相对细致且具有实务指导性的阐述,对目前法律未能规定的细节站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以期抛砖引玉,引导有志于企业破产法律工作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与企业破产相关的各利益主体,了解破产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具体操作和实务处理,从而规范各自的行为和提高专业化水平。
编辑推荐:
新《破产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专家评价,新《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新和突破,特别是对国企转制破产有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破产法》符合国际破产法的立法潮流,比我国原有的破产法律规范有了很大的突破,涉及面广、操作性强,为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早在二十年前,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就已经颁布了《破产法》,该法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新《破产法》正是适应这一时代要求应运而生。
《破产法》对企业的影响,一方面是以后破产更加规范,促进企业领导提高法律观念。还有就是破产周期可能延长,费用可能增加,因为多了整合的过程。企业破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担保问题,一个是股权转让问题。实在生存不下去的企业越早破产对国家越有好处,否则资产闲置在那也是浪费。另外这些企业退出对于那些发展良好的企业也是一个促进,把发展的道路让开。不阻碍后者发展。我们作为一个大型企业集团,两种企业都有,有大力发展的,也有该退出的。该退出的企业退出了就是对发展企业的一种促进。
新《破产法》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不管它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第二,新《破产法》界定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用中国式的智慧解决了这个在立法起草中争论极大的问题。第三,新《破产法》第一次引进了管理人制度,也就是用比较市场化的、专业化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来处理复杂的、市场化的破产事务。而且新的《破产法》是以管理人为中心的。第四是有利于建立一种新的社会信用机制。新《破产法》强调对于欺诈性破产的预防与打击,在《债务人财产》这一章特别规定了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为预防和阻止恶意破产、欺诈性破产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新《破产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表明了中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这是前所未有的。新的《破产法》强调债权人自治,强化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新创设了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清算和重整程序当中都强调、强化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新《破产法》规定了严格的破产责任。
目录:
问答篇
 一、综合
  1.《破产法》台的背景如何
  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3.《破产法》适用于哪些主体
  4.《破产法》确立了几种破产法律制度,制度设计如何
 二、破产准备
  5.债务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是否需要委托审计
  6.债务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清理哪些档案材料
  7.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制定破产预案的必要性
  8.破产预案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9.国有企业破产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三、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案件管辖
   10.破产案件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11.债务人注册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2.破产案件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二)破产申请
   13.破产申请人有哪些
   14,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15.债权人为什么不能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
   16.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清算是权利还是义务
   17.如何确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8.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9.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20《公司法》下的公司申请破产,应提交什么机构的决策文件
   21.集体企业申请破产应提交什么机构的决策文件
   2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破产应提交何种决议文件
   2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企业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能否提出破产申请
  (三)立案审查
   24.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如何掌握
   25.借新还旧贷款能否视为到期债务
   26.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资不抵债
   27.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资格如何确定
   28.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能否破产
   29.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能力如何确定
   30.法院的立案审查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31.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的立案审查程序如何
   32.破产案件立案受理的审查期限能否延长
   3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说明哪些情况
   3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否撤回申请
  (四)案件受理
   35.法院以何种形式立案受理破产案件
   36.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如何支付
   37.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标准
   3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申请人能否撤回申请
   39.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40.法院受理后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4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如何送达
   42.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提供哪些文件、材料
   4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何通知债权人
   44.如何理解法院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45.法院发布公告的形式、范围
   46.法院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的内容
   4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受限制人员有哪些?必须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48、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如何处罚
……
法规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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