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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所规范的基本问题进行阐释,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这些教学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理论关联——对法条没有直接规范,但在教学中占据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学理论、背景知识用最为简朴的语言予以阐释,以期达到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特别提醒——对一些零碎、分散但却十分重要,尤其是考试时可能涉及的知识点予以特别提醒,读者在特别留心这些小知识点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关知识。 真题自测——收录自2002年国家开始举行司法考试以来本部门法的历年所有真题,并逐一嵌入相关法条中去,让读者在考查自身知识的同时,再次强化对重点法条的掌握;同时由于各大法学院校都已越来越强调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司考真题在日常教学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故本部分也可作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纸上第一步”。 重点法条——提供重点法条索引,助于有针对性地研习法规。 喜欢读"这本书"的人也喜欢:
编辑推荐:
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所规范的基本问题进行阐释,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这些教学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理论关联——对法条没有直接规范,但在教学中占据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学理论、背景知识用最为简朴的语言予以阐释,以期达到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特别提醒——对一些零碎、分散但却十分重要,尤其是考试时可能涉及的知识点予以特别提醒,读者在特别留心这些小知识点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关知识。 真题自测——收录自2002年国家开始举行司法考试以来本部门法的历年所有真题,并逐一嵌入相关法条中去,让读者在考查自身知识的同时,再次强化对重点法条的掌握;同时由于各大法学院校都已越来越强调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司考真题在日常教学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故本部分也可作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纸上第一步”。 重点法条——提供重点法条索引,助于有针对性地研习法规。 目录:
(一)刑法典与罪名规定
1. 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6.29第六次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2. 罪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1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8.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节录)(1998.12.29) (二)总则 1. 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9.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12.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1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12.7) 2. 刑事责任能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 3. 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9.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7.9) 4. 刑罚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12.31) …… (三)分则 附录1:本书“真题自测”答案 附录2:本书重点法条索引 书摘: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10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