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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所规范的基本问题进行阐释,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这些教学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理论关联——对法条没有直接规范,但在教学中占据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学理论、背景知识用最为简朴的语言予以阐释,以期达到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特别提醒——对一些零碎、分散但却十分重要,尤其是考试时可能涉及的知识点予以特别提醒,读者在特别留心这些小知识点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关知识。 真题自测——收录自2002年国家开始举行司法考试以来本部门法的历年所有真题,并逐一嵌入相关法条中去,让读者在考查自身知识的同时,再次强化对重点法条的掌握;同时由于各大法学院校都已越来越强调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司考真题在日常教学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故本部分也可作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纸上第一步”。 重点法条——提供重点法条索引,助于有针对性地研习法规。 编辑推荐:
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所规范的基本问题进行阐释,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这些教学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理论关联——对法条没有直接规范,但在教学中占据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学理论、背景知识用最为简朴的语言予以阐释,以期达到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特别提醒——对一些零碎、分散但却十分重要,尤其是考试时可能涉及的知识点予以特别提醒,读者在特别留心这些小知识点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关知识。 真题自测——收录自2002年国家开始举行司法考试以来本部门法的历年所有真题,并逐一嵌入相关法条中去,让读者在考查自身知识的同时,再次强化对重点法条的掌握;同时由于各大法学院校都已越来越强调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司考真题在日常教学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故本部分也可作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纸上第一步”。 重点法条——提供重点法条索引,助于有针对性地研习法规。 目录:
上篇 宪法
(一)宪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条文对照表 (二)国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1993.3.31) 反分裂国家法(2005.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2.28修正) (三)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10.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1.7.24) (四)国家机构与国家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10.3l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1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3.3.15) 中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3.3.15)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 (三)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1.23) …… 下篇 国际公法 附录1:本书“真题自测”答案及解析 附录2:本书重点法条索引 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撤职案的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