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公务应用文写作

实用公务应用文写作 - 图书城
作者:
张元忠等编
ISBN:
9787810612777 , 7810612778
出版社:
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8-2-1
定价: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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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新编公务应用文写作与办理》(第2版)是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及《经济合同法》、《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为指导进行编著的。它体现了国家对公文起草的最新要求。全书以精要、好懂、实用为编写原则,内容新,实用性强。全书分作行政公文、机关事务应用文、经济应用文、日常应用文、学术论文、公文办理六编。每篇中选取若干最常用的文种加以介绍,辅之以例文评析和常见病例评改,便于理解,便于学习掌握。此书既可作为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党校、干部学校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文秘等专业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各级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岗位培训用书,也可作为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复习备考参考用书,并可供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人员参考。
目录 :



第一篇 行政公文

第一章 行政公文概述

第一节 公文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公文的特点和作用

第三节 公文格式

第四节 公文的行文规则

第五节 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命令(令) 决定

第一...
书摘:
书摘
(四)关于请示公文的报送制度和行文规范问题
1.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前面已经讲了,各级机关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逐级行文。按照这个原则,各级机关都应有固定的受理请示范围。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只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的请示。在这个范围之外,乡(镇)一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二级单位的请示原则上不予受理;若报来了,也应按规定退回。
为什么不得越级请示?道理很清楚,越级请示不符合一级管一级、—级负责一‘级这个原则。有的是不服直接卜级而想摆脱直接上级领导搞越级请示,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有的则是从更快解决问题出发而搞越级请示。殊不知一般情况下,上级机关收到越级请示,由丁不知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的意见而不便处理;如果硬要处理的话往往还得回头去征求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的意见,这就形成了公文“倒流”,增加了运转时间和处理工作难度,对于报送机关来说结果是欲速而不达。
什么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呢?可以归纳成这样几点:一是突然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性事件,非常紧急,逐级上报请示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二是按有关业务管理体制,可以越级请示;三是无须经过直接上级的一般性公务,这类公务不涉及其直接上级职权,并且有关情况比较清楚,处理原则比较明确;四是被上级机关长期搁置而又确需解决的问题,或者对直接上级的决策有意见、争执不下一时难以执行而又急于处理的问题,等等。
无论属于哪一种特殊情况,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这样,可以使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及时掌握下级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更好地协助上级处理问题。
另外在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时不要图简单方便。所谓图简单方便,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乡(镇)请求解决的问题,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应报至市政府;乡(镇)上报按逐级请示先报到有关区,这是对的;而区却在乡(镇)的公文上简单地写了一个“同意”二字,并加盖印章后直接报到市政府,这就未免太简单了,体现不了一级政府的负责精神。
2.必须请示的重大事项的公文,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主办机关应与有关机关会商一致。若某机关上报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但不作任何协商征求意见工作,这实际上是简单地把矛盾上交,同时也给上级机关的处理工作带来了难度。上级机关处理这样的请示、要么是花很大精力和时间去一个一个地征求有关机关的意见,要么是情况不清放在一边。对这类不符合行文规则的清示公文,上级机关可退回原呈报单位。
3.请示应一文一事。这一行文规范,远在宋代就已明文。宋《庆元条法事类·文书门一》中记载:“奏陈公事,皆直述事状;若名件不同,应分送所属;而非一宗事者,不得同为一状。”这是说不得把两件不同的事写在同一篇上奏的公文中。
什么叫一文一事?有的认为,一文一事就是说一篇请示公文只能提出一个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这种理解过于简单。笔者认为,一文一事主要是指一篇请示公文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必须在性质上是单一的,不得将不同性质的事项搅拌在一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事因相同、性质相近且是相互关系的几个事项,在实际中很容易写在同一篇请示中,造成一文多事。例如:《XX市人民政府关于遭受洪涝灾害请求解决救灾物资资金问题的请示》一文提出的请示事项为“请求解决水毁工程修复资金X万元、救济口粮X吨,同时减免重灾地区当年农业税”。事因同是遭受洪涝灾害,三个请示事项都与救灾相关。但是解决救灾物资资金与减免重灾地区农业税,虽有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项;解决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属生产救灾,解决救济口粮属民政救济,性质相近但仍有严格区别。这样三个请示事项混杂在同一篇公文中,就是一文多事。
为什么要一文一事?主要是为了更好更快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请示事项多是下级机关急于开展、处理的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及时给予答复;将几件事情混在一起提出,意在图快图简,殊不知上级机关往往要花费许多时间、精力去一一加以研究、给予回答。这样一来,事无轻重缓急,急于解决的问题反而会被淹没,从而影响工作。从公文办理角度来看,任何机关内部都有职责分工,机关领导亦有各自分管范围,将几个不同性质事项搅在一篇请示公文中,首先就增加了上级机关公文分办工作的难度,结果很可能是大家都来办,重复办,也可能是都不愿办,或是办掉了。再从文书管理来看,一文多事,十分不便于机关文书部门按问题特征对公文进行立卷和归档,往往给日后的档案管理和查考利用带来困难。有些事项,由于一文多事而未能在公文标题索引中表示出来,无法查找。因此必须坚持一文一事。

一、办法概述
办法是各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对某项工作在范围、方式、方法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文件。它是介于条例、规定与细则之间的一种公文。既有条例、规定的原则性,又有细则的具体性。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强烈的针对性。办法是针对某项工作或为处理某方面问题而制定的。第二,特别鲜明的实践性。对某一项工作如何进行或某一问题如何处理,要具体而周密地从各个方面加以阐明,便于实际操作。第三,严密性。办法的法规性不及条例鲜明,而是着重对某项工作或某方面的问题所涉及的政策界限和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严密为其突出特征。具体表现为周到全面,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例外的情况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有利于具体执行。
办法的发布也要通过“命令(令)”或“通知”等形式来实现。办法与规定相比较,也有着明显的不同。这表现于:规定比办法更为概括,所针对的事物的规模大一些,更具有普遍性。规定除了可作为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外,更适于作补充的规范性公文。而办法的内容尤为具体和精细,所针对的事物的规模相对要小,除了可作为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外,更适于作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甚至有的办法就是实施某一条例或规定而制定的办事方式或方法。
二、办法的撰写
(一)办法的结构
办法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标题 常用两种写法:一是由机关或单位名称、事项、文种三部分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二是由事项、文种两部分构成。如“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即办法经权威性机构或组织审议通过或批准生效的时间,需将这一时间标注在标题之下并用圆括号括入。
2.正文 正文由办法依据、办法规定、办法实施说明三部分组成。
办法依据是指制定文件的前提条件与根据。在文中表明制定依据有助于明确文件的客观针对性,提高文件的权威性,为办法不可缺少的内容。可以构成办法依据的有:有关上级法律、法令、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度,上级的其他文件,以及有关客观情况、事实等也可以作为制定依据。写作时常以“遵照、根据、依据”等领叙词语引入。
办法规定。这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要逐条明确规定支持、保护、发展什么,限制、禁止和取缔什么,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与有关人员的作为和不作为。
实施说明。写在正文最后一章或几章中。主要包括奖惩办法、施行程序与方式、施行日期、有关说明等内容。
撰写办法常用的结构方式多用“序言加条款式”的写法。开头先简述制定依据或目的以及实施日期等,然后分条说明方式、方法等。每条之下由细款提出要求。如果办法的内容比较复杂,也可以采用章段式写法,分章列条列款。内容比较简单的办法,则可以使用“条款式”写法。
(二)撰写办法需要注意的事项
1.要有明确的针对性
制定一种办法,总是出于一定的目的,总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的某个具体问题。因而,它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如果执行中没有什么特殊问题,规定详细具体的办法也就没有必要。例如;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安排教师的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编制,方制定《高等学校教师工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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