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

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 - 图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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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801825223 , 7801825225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5-7
定价: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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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社会,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合法的财产,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物权法能够实现个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与自治,使个人能够在
法定范围内利用财产获取合法利益;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能够确定交易的基本规则,从而建立公平、公正、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物权法对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尤其是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可以为社会财富的创造提供一种良好的、积极的制度安
作者简介:
尹飞,男,河南汝南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1994年~1998年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2004.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其问任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副主席、执行主席。主要学术成果有:《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评论与展望》(副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副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副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副主编)、《民法总则案例教程》(副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副主编)、《民法学》(参与撰写)。曾在《法学家》等杂志发表《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再探讨》、《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与效力》等学术论文多篇。
编辑推荐:
本书涵盖了物权法用益物权的全部内容,十分系统与全面。作者用简练、清晰的语言,密切结合物权法各次草案的规定,阐述了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精神、制度与规则,分析和建构各项用益物权形态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观点与看法,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目录:
《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总序(1)
主要缩略语(1)

第一章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1)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1)
第二节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32)
第三节用益物权的价值和地位(46)
第二章用益物权制度的体系结构(70)
第一节比较法上的用益物权体系(70)
第二节我国现行法律和学说中的用益物权体系(75)
第三节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构建的若干思考(90)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类型(105)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105)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之争(119)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发展(130)
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地位(144)
第五节租赁土地使用权(167)
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构造(172)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172)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188)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208)
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248)
第五章宅基地使用权(256)
第一节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56)
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262)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276)
第四节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用地使用权(284)
第六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89)
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289)
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与消灭(310)
第三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325)
第七章典权(340)
第一节典权的概念和特征(340)
第二节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典权的必要性(353)
第三节典权制度的内容(366)
第八章地役权(382)
第一节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382)
第二节地役权的制度内容(396)
第三节我国地役权的立法模式(407)
第九章人役权(415)
第一节人役权概述(415)
第二节人役权的制度内容(422)
第三节人役权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构造(427)
第十章空间利用权与特许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435)
第一节空间利用权(435)
第二节养殖权与捕捞权(440)
第三节海域使用权(442)
第四节取水权(444)
第五节采矿权(446)
主要参考书目(450)
后记(456)
书摘:
从这些规定来看,一方面,附着物包括了建筑物和构筑物;另一方面,其又区别于青苗等土地上自然出产的物。因此,其内涵应当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中所言的房屋相同。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中的附着物还包括土地上的竹木,但是,从前述规定来看,附着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一并进行,而在我国法律中,林木为独立的物,《担保法》等法律在要求房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①的同时,却未对林木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进行规定,因此,很难认为林木属于我国法律中的附着物。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2条规定:“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这就明确采用了附着物的概念,其内涵等同于现行法律中的定着物,实际上是以附着物的概念取代了现行法律中的定着物的概念。但笔者认为,此种表述未尽妥当,理由在于:一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对房屋的定义有其不足之处,该界定对房屋一词同时采纳了其广义和狭义,显然不合逻辑。而且,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房屋的概念较为狭窄,法律概念过分脱离实际生活也未尽妥当。这就有必要在立法中创设一个概念,来取代现行法律中广义的房屋概念。而现行法律中的附着物恰好发挥了这一功能。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中已经有了定着物的概念,定着物与土地共同构成了不动产。因此,如果以附着物的概念取代现行定着物的概念,似无必要;而且,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两种土地上的人工构造物,也缺乏一上位概念来概括。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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