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总则/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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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801825193 , 7801825195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5-7
定价:
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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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社会,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合法的财产,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物权法能够实现个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与自治,使个人能够在
法定范围内利用财产获取合法利益;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能够确定交易的基本规则,从而建立公平、公正、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物权法对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尤其是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可以为社会财富的创造提供一种良好的、积极的制度安
作者简介:
屈茂辉,男,湖南省新宁县人,2004年6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学科责任教授、副院长,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为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属于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湖南省首批“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主要研究民法哲学、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项目1项,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出版《现代物权法》、《用益物权论》、《专家民事责任论》、《网络侵权行为法》等学术著作1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0多篇,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
编辑推荐:
本书涵盖了物权法总则的全部内容,十分系统与全面。作者用简练、清晰的语言,密切结合物权法各次草案的规定,阐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精神、制度与规则,对物权法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观点与看法,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目录:
《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总序(1)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1)
二、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9)
三、物权法的功能(16)
四、物权法的形式与体系(22)
五、物权法的缘起与发展(27)
第二章物权的概念(46)
一、物权的涵义(46)
二、物权的特征(54)
三、物权与产权的区别(58)
四、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比较(62)
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76)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厘定(76)
二、物权法定原则(79)
三、一物一权原则(94)
四、区分原则(100)
五、公示公信原则(106)
第四章物权的客体(111)
一、物权客体的界定(111)
二、物的范围确定(122)
三、物权客体的分类(134)
四、动产与不动产(143)
第五章物权的种类和体系(157)
一、物权种类划分的依据(157)
二、物权的学理种类(158)
三、物权的立法体系(164)
第六章物权的效力(196)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与类型梳理(196)
二、物权的支配效力(201)
三、物权的排他效力(202)
四、物权的优先效力(209)
五、物权的追及力(222)
六、物权的妨碍排除效力(224)
第七章物权请求权(226)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226)
二、物权请求权的历史沿革及立法例(233)
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236)
四、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239)
五、物权请求权的类型(240)
六、物权请求权的行使(254)
七、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257)
第八章物权变动(261)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261)
二、物权变动的类型(263)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65)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80)
五、物权行为理论(286)
第九章物权公示(309)
一、物权公示的概念与价值(309)
二、物权公示的方式(319)
三、物权公示的效力(334)
四、不动产登记(344)
五、动产交付(402)
第十章物权的行使与保护(425)
一、物权的行使(425)
二、物权的私法保护(430)
三、物权的公法保护(441)
第十一章占有(449)
一、占有的概念及其制度价值(449)
二、占有的主体、客体与种类(459)
三、占有的发生、变动与消灭(465)
四、占有的效力及其民法保护(469)
五、准占有(476)
参考书目(479)
后记(484)
书摘:
此种所有权观念固然有助于促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达,但必然会引发所有者与他人及社会的利益的冲突,产生某些资源闲置、阻碍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后果,甚至会引发所有者滥用所有权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现象。因此,现代各国即在维护所有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强调所有权的行使应兼顾他人或社会利益,甚至所有人须负有一定的社会义务,从而使绝对的所有权受到限制,这一现象被称为“所有权的社会化”。在传统民法中,土地上下的空间被认为是土地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达天寰,下至地心”,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如法国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土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相应地,任何对地表或地表上下的介入都构成对土地所有权的侵犯。这种绝对的所有权就使得在地上架设空中电缆或高压电线、飞机在空中飞行,在地下修建地铁或其他设施都成为不可能。此种做法显然不能够使物尽其用,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妨害,于是法国开始采一系列措施对这种绝对的所有权进行限制。至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905条则在规定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地表、地上与地下三部分的同时,还规定:“所有人对于他人在地下或高空所为的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这种相对的土地所有权就使得土地的经济社会效益能得到较充分的发挥。
他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益物权制度能够充分保证所有权之外的其他人对物的利用,尽可能提高物的使用效率。“近代不动产所有权之趋势应为利用权优于所有权,因为对不动产加以利用生产物品者,比单纯拥有不动产所有权者而不加以利用者对社会贡献较大。”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益物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显。而担保物权制度则能够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融通,满足资金相对匮乏者发展经济的需求。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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