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高利贷资本/东方历史学术文库
内容提要 :
本书对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形式、利率,以及它们与社会经济运行的关系,作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探讨了其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的历史趋势。
编辑推荐 :
此书对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形式、利率,以及它们与社会经济运行的关系,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吸收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使用大量的新材料,作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探讨了其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的历史趋势。资料丰富,分析精到,有所创新,是具有学术价值的佳作。
作者简介 :
刘秋根,汉族,1963年生,湖南省新邵县人,1983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学院历史系,获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宋史研究室,获中国古代史专业历史学硕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历史研究所,获中国古代史专业历史学博士学位。1986年留河北大学历史研究所工作。1997年被评为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主要研究课题是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合伙制等。
目录 :
导论:关于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研究中的几个理论和方法问题
——读《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编 一、关于高利贷资本的概念 二、关于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 三、关于高利贷资本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的问题 四、关于本书暨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五、导论结语 第一章 明清高利贷资本的形成及发展 第一节 社会财富向高利贷资本的转化 一、商人、商铺对高利贷的兼营 二、地主阶级的高利贷活动 三、官僚、贵族及各种小私有者的高利贷活动 四、专业高利贷者的经营活动 五、清代皇室、各级官府对高利贷的投入 六、宗族、村社公产和合会资金向高利贷资本的转化 第二节 明、清高利贷资本总量的增加及其城乡分布 一、总量的增加 二、清代前期高利贷资本城乡分布推测 第二章 明清商业、高利贷中的合伙制 ——明清高利贷资本组织方式的变化 第一节 “合伙”之含义 第二节 明清商业、高利贷合伙的形式:第一种类型 第三节 第一种类型合伙的特质 第四节 明清商业、高利贷合伙的形式:第二种类型 第五节 第二种类型合伙的特质 第三章 明清高利贷资本活动形式 第一节 存 款 一、明代存款概述 二、清代前期金融机构经营的存款 三、清代前期商铺及私人家庭兼营的存款 第二节 放款诸形式 一、抵押借贷 二、信用借贷 三、清代前期的预押 第四章 明清高利贷资本利率 第五章 明清农村高利货资本 第六章 明清城市高利贷资本 参考文献目录 后记 …… 书摘:
书摘
既然如上所述,决定生息资本性质的关键因素是与其相对应的生产方式的性质,那么,具体地说所谓向近代借贷资本的转化,也就是说,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高利贷资本的内容发生本质的变化,其借款人由旧式的小农、小工、行商坐贾向手工业作坊主、经营性农场主、手工业作坊主乃至工厂主转变,当然与此同时高利贷资本的活动形式、利率等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利率的下降和稳定化、利率行市的出现,存款的发展及钱庄,当铺票号等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人功能的加强;资金供应的稳定化等等。 高利贷资本在西方古代和中世纪均相当兴盛,如罗马时期便已相当发达,中世纪以后仍然存在,并不断得到发展。在其存在、发展的全过程中,高利贷一直受到法律的禁止和社会的谴责。古代罗马便曾一度禁止收取利息,后来虽然合法化了,但理论上一直认为它是不符合自然的;中世纪墓督教世界则一直认为它是一种罪恶,并且为教规所禁止,西方中世纪曾有些城市企图通过设立公用当铺使贫民摆脱高利贷,一部分封建统治者也曾规定一些法定利率,如亨利八世限定利息为10%,詹姆斯一世限定为8%,查理二世限为6%,但西方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一个一般的利率。至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及近代信用制度的发展,高利贷资本开始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一转化过程进行了探讨,马克思认为;促进这一转化最决定性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萌芽及发展,对金融信贷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主要在原有的商业、高利贷资本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用制度,使资本主义生产有可能摆脱高利贷的剥削,从而促使高利贷资本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型,在马克思有关生息资本的论著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14、15世纪萌芽直至18世纪完全确立的实际过程并未具体论述,而似乎是将它作为自明的事实的,而对信用制度的发展导致的高利贷资本逐渐从屑于产业资本,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本质要素的过程,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马克思指出:12世纪和14世纪在威尼斯和热那亚设立的信用组合(即银行)正是海外贸易、批发商业及这些城市共和国为摆脱旧式高利贷的统治而设立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尤其足海外贸易及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开始迫使在其外部与之对立的高利贷资本从属于自己,而信用制度(包括私人信用、公司信用、公共信用)等的发展,为这种从属关系的确立打好了坚实的基础,信用制度(以银行制度为中心)是以下两个因素为前提的:一是贵金属货币及生息资本的存在;二是社会生产资料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在私人手里垄断着。它的发展一方面集中起一切闲置的货币准备金,其中既有资本家和商人以货币形式持有的闲置资本,也包括其他形式收入中的用于积累的部分,并将它投入信贷市场,从而剥夺高利贷资本的垄断;另一方面又建立起信用货币,以各种流通信用货币代替金属货币,从而限制贵金属本身的垄断。这样,信用制度(以银行制度为依托)便集中起了社会上一切可用的、甚至可能的、尚未积极发挥作用的资本并将它交给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使用,从私人资本家和高利贷者手中剥夺了资本分配这种社会职能,从而使私人资本扬弃了它的私人性质,高利贷资本因此也逐步改变它的偶然的、处于生产过程之外的性质,成为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本质要素。至15世纪,高利贷仍然广泛盛行,其原因:“部分是由于政府需要货币,部分是由于商业和工插手工业的发展,部分是由于产品转化为货币的必要性。”但是人们对高利贷的看法已经逐步改变,至17世纪的荷兰,随着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率先发展,信用制度的发展已经促使生息资本开始从属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旧式高利贷资本已经被推翻了。随后在17世纪末的英国,也开始了同样的过渡,与此同时强制降息等措施也在采取,人们对高利贷资本的看法已经变化,至18世纪,这一过程基本完成,自由高利贷被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本质要素,表明它已经转化成了近代借贷资本。 中国从明代中、后期(约16世纪)开始,亦开始了同样的历史过程,一方面,生产方式开始发生本质的变化,在丝织业、铸铁业等领域中开始了资本主义的萌芽,这种萌芽在清代以后进 一步向手工业、矿冶业、航运业及农业领域扩展。然而这种发展,一开始便遇到了封建生产关系仍然十分强大,社会仍以小生产方式占绝对统治地位,而且在小生产方式及地区性差异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货币经营资本较早得到发展的社会环境。特殊的地理条件又使它与海外及世界市场没有什么经常的、稳定的联系,因而发展非常缓慢,最明显一点是,虽然清代以后有了一些手工工场,但力量并不强大,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就没有经历独立的工场手工业的发展阶段。 明清文武官员及宗室,外戚、勋臣、内臣等亦多将剥削收入投入高利贷经营。其中官员放赞同题在上述地主放贷时已有所涉及,如所谓的乡绅地主,许多便是在职官员之家,因这一问题在明清很引人注目,这里再专门作一论述。 明代这一现象在永乐年间已比较严重,永乐二十二年“大理寺右少卿戈谦上言曰:“……今自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悉令弟侄子婿于所部内倚官挟势买卖借贷,十倍取民。”明代运军及其他军士借贷问题相当严重,其中相当一部分的高利贷债主便是“本管官员”,成化九年有人说:“揭取钱债一节,其中官虽作弊、军士苦楚不可胜言,譬如一卫军人或因盘剥费用、被官员侵尅亏折粮米一百石,若借银一百两可勾买补,其本管官员乘此机会设托豪富之家,借银二三日两,倍写本利五六百两……回还之日,就邀债主到卫,强逼各军变卖产业,准折男女债还。不完,又将欠数转换文契,利上取利,经年逼取……”万历时,巡抚湖广、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秦耀“家资田园四五十万,家奴开设典当在无锡苏常各处者十余铺,每铺不啻二三万金。”祟袖年间,宣府深井堡守备孙维垣,乃“纨挎骄子”、贪财淫乱,“借亲眷名色放债与牢伴军四十名,每一名每月银一钱,收本息银一钱四分……。”另外宣德年间,苏州昆山县龚翊上书说:当时一些“居师位者”即学官“惟知趋附势利,不思尽职”,“或纵放畜产以践食田禾;或生放私债以倍取计息;或出入州县,嘱托公事……” 明代皇亲国戚及内臣、勋贵的放贷十分引人注目,如“鲁府辅国将军观炊,号毅斋,父镇国王子厚赀产颇丰,公与兄弟中分……然公居积贷予什一取赢,久之,家更饶裕……。”“万历以来,诸皇亲四十家……嘉定伯嗜财,住海岱门新房,放债诸贫民,收其息,寝室积钱常满。”宣宗孙皇后之父孙忠曾令“家奴贷于钱于滨州民,规利数倍,有司望风奉行,民不堪……”正统五年左右附马都尉石璟家奴诉:“领璟银钞,借与卫军取索不还。”嘉靖时,翊国公郭勋在南京淮安、扬州、临清、徐州、德州等地,开有许多店铺“大放私愤”。北京内臣、中贵多放贷军士“曹珖授户部主事,督皇城四门仓,卫军贷群珰子钱,偿以月饷,军不支饷考三月。”有人候选于京师,因囊中羞涩,欲贷千金,与所交游友人谈起,数日,回报说:“某中贵允贷尔五百。” 分析以上所述,可以发现,这种形式的合伙制表现出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这种合伙常常是由一个合伙人发起,几个合伙人报据协议,自愿提供资本加入合伙而组织的,合伙成立之后,肯定是具有了区别于单个合伙人的团体性质,但是股东”在其中权利是很大的,不仅提供资本的多少可以自愿,他还可以根据盈亏情况及其他因素,随时要求增加、提走资本,甚至退出合伙。如上文所述明代某地三人合本撑船,因其中一位合伙人有犯罪之嫌,另外两位合伙人便“将自己本钱收起,各自营运”。张准与人合资开店例,因其中一人强攒,张准只得退伙,清代万全堂例中,乾隆十六年,只因合伙人之一索姓被授官职,提走资本,合伙即被解散;后于嘉庆十四年由姜家邀请山西临汾人韩姓合伙,股本达二万多两,后来其中的一些股东不断提本,至光绪年间,只剩下8650两,经营唯艰。上引表2—2所例编号3,明人李之藻《同文算指》中有题曰: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商,甲先入本三千两,八个月后,抽出本报一千两,满十九月后,又增资一千二百两;乙先人二千四万两,六个月后抽本八百两,十五十月后,又增入一千四万两;丙先入本二千两,七个月全抽回,十七个月后又别入一千六百两;丁则一开始不出本,六个月后入本一千八百两,十个月后抽出九百两,十六月后,又增入一千五百两。以下编号17,明人程大位《算法统宗》所载一例;编号26,清人康熙《御制数理精蕴》所载均是此类例子。其他编号22、5、6、13、16、17、25、27、28等写明了合伙经营年月的各例,每例所载各个合伙人入本年月均不相同。说明股东可以随时加入合伙。前面所述嘉庆十九年巴县吴宏钊叔侄与人合开花行例,一开始是吴宏钊叔侄三人与王有常、李元贵合伙,不久因遭人骗,经营亏本,嘉庆二十五年,李元贵退出;道光二年,王有常亦退伙,合伙只好解散。”另外,虽然明清时期合伙多在契约中写明不许随便支借的条条,如明代合伙契式即写明“不得支动店银,混乱账目”,而所得利润又必须优先提供给合伙本身作为资本等,上引清代北京万全堂例,在乾隆二十一年菅姓、乐姓与孙仔肩、姜廷宪等人的合伙合同中也写明“一年一次算账提利,不得预行支借。”这样的规定虽然会对股东及其宗族的行为起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显然程度非常有限,以至于为了排除万全堂药铺的原创办人乐家亲族人等的干预、破坏,在乾隆三十七年订立的一份合伙合同时特别规定,不许乐姓人等在铺里“搅扰非礼”,但仍保留了“每日去铺中取字号钱大制钱一千文,风雨勿欠,不在赚钱之内”的特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