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价值论

刑罚价值论 - 图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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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800866098 , 7800866092
出版社:
出版日期:
1999-4
定价: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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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望远,1957年10月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刑法研究所研究员、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录:
目 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价值:行为与思想所依托的永恒基石

第二节 价值、刑法价值与刑罚价值

一、价值

二、刑法价值

三、刑罚价值

第三节 研究刑罚价值的重大意义

一、尽量减少付面价值

二、科学选择刑罚价值

三、正确提供社会导向

第二章 刑罚价值基础;本质属性、机能与价值生成

第一节 刑罚本质属性

一、西方法学家关于刑罚本质的认识

二、对西方法学家刑罚本质论的评析

三、我国刑罚本质

第二节 刑罚机能

一、关于刑罚机能的一般见解

二、刑罚的否定机能

三、刑罚的改造机能

四、刑罚的威慑机能
……
书摘:
书摘
六、刑罚的鼓励机能
我国刑罚对公民的鼓励机能体现在两方面,即对一般社会成员的鼓励,主要是指鼓励公民勇于同犯罪作斗争,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我国刑罚制度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也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表明,我国刑罚制度具有鼓励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重大潜在作用。犯罪是人类社会的公敌,刑罚的首要任务便是防止和减少犯罪,对正当防卫者不作为刑罚的处罚对象,甚至对防卫过当者也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就大长了好人的志气,大灭了坏人的威风,其重要意义在于唤起全体公民的防卫意识,极大地震慑犯罪分子。
另一方面,我国刑罚制度对犯罪人也具有重大鼓励机能。我国刑罚法规規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显然我国量刑制度把“自首”作为裁量刑罚的一个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对那些犯罪较轻的自首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在量刑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刑罚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对于鼓励犯罪人弃暗投明、改邪归正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潜在作用。
七、刑罚的抚慰机能
刑罚的抚慰机能,我国一些学者称之为“安抚功能”,日本学者称为“报复感情平息机能”。但我国一些学者常常把刑罚的这一机能仅仅理解为是对被害人发生的作用。我认为,刑罚的抚慰机能也表现在两方面:
(1)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抚慰机能。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侵害最为直接的就是被害人及其亲友,这在伤害、强奸等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所以依法对犯罪人予以严惩.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被害人及其亲友发自内心的呼声。犯罪给被害人及其亲友带来了巨大痛苦,并激起他们对犯罪的仇恨,但社会不允许他们自己去对犯罪人报之以同样的侵害。当国家对犯罪人绳之以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之时,被害人及其亲友的忿懑感情便有了慰籍,伤痛的心灵便得到了抚慰。
(2)对社会的抚慰机能。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曾经把犯罪侵害的人类重要情感归纳为以下几种:利他情感、仁慈感、怜悯感、正义感以及正直感。其中,利他情感,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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