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系精神/中国法律大学生研究生课外丛书

外国法系精神/中国法律大学生研究生课外丛书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郭成伟编
ISBN:
9787562021223 , 7562021228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1-11
定价: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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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对于中国法律大学生、研究生,应当对外国法系(当今主要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相当深入和广泛的了解,本书是“外国法制史”课程(限于当代)的升华和扩充。
目录:

目录

前言

序论

英美法系精神

一、法源独特,判例突出

(一)历史造就,形成独特

(二)经验为主,判例突出

(三)遵循先例,历史贯通

(四)区别技术,普遍适用

(五)普通衡平,二元判例

(六)保守灵活,对立统一

二、判例法主,制定法辅

(一)英国立法,历史悠久

(二)美国法典,后来居上

(三)判例法主,制定法辅

三、学者位重。学说有效
…………
书摘:

书摘

2.作为判例法规范的判决理由
其一,每一判决都包含三个基本成分:(1)对案件事实的裁决(包括直接的和推论的两种);(2)法律原则的陈述,它适用于由案件事实引起的法律争执;(3)综合前面两部分所作的裁决。
对诉讼当事人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来说,第3项是判决的实质性要素,因为它最终决定了他们有关诉讼标的权利和义务,但除直接对诉讼当事人本身有拘束力之外,没有先例拘束力;第1项也无先例拘束力。
就先例原则而言,第2项是判决必不可少的要素,实际上它就是“判决理由”。简言之,判决理由就是一种概括性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是对适用于由判决赖以成立的事实而引起的法
律争执的法律陈述。[1]判决理由因其是判决的不可缺少部分且对后来案件具有拘束力而构成了判例的基础。著名的曼斯菲尔德法官曾指出:“判例的理由和精神可以成为法律,而特殊
先例的字面意义却不能。”[2]
判决理由以外的法官判决意见是附带意见。判例法既能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又能保持其伸缩性,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把判决理由与附带意见区分开来,使稳定部分的范围显著缩小。而且,这种判例法规范之所以能经常作为解决现实争端的基础而得到发展,很大程度上也是有赖于这种区分。
其二,判决理由的认定方法。作为判决理由基础的事实前提,并不是指该案件所包括的一切事实,而只是法院认定的重要事实或称实质性事实。大体上,根据法院认定的重要事实所作的结论,就是判决理由,而根据非重要事实和未经认定的事实作出的法院结论,必须全部当作“附带意见”对待。因此,如何掌握、发现法院认定的重要事实的方法变得极为重要。古德哈特归纳研究出一套比较可行和合理的方法,包括:(1)除法院特别认定的外,人、时间、场所、种类及金额,应推定为不是重要事实;(2)判例中没有法院的意见时,或者有但事实的陈述并未包括在内时,必须把在判例集中其他部分所发现的事实全部认作是重要事实;(3)在法院的意见中对事实有所叙述时,其中看到的事实即为决定性的,不允许援用“审判记录”来论证它的谬误;(4)法院没有特别认为是重要的所有事实,都必须当作不重要的事实对待,等等。[1]
重要事实的多少与判决理由有着密切联系,重要事实越多,作为判决理由的原则就越狭窄;反之,就越广泛。在发现判决理由的过程中,存在法院已经采用狭窄原则这样的推定。
其三,判决理由的适用。当前后两个案件“完全一致”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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