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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为企业破产、改制与职工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编辑推荐:
《企业破产、改制与职工安置法律手册》为金袋鼠丛书·法律手册系列丛书之一。
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二、行政法规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国发[1998]44号)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国发[2005]38号) 三、规范性文件 (一)国有企业破产、改制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5日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3月2日国发[1997]10号)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2000年9月28日国办发[2000]6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1月30日国办发[2003]9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3月13日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19日劳社部函[2003]35号)(182) (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2002年4月26日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2年8月19日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19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年3月11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国资分配[2003]2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劳社部发[2003]2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2日国资分配[2003]46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国资发产权[200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国办发[200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10日国办发[2004]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21日劳社部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月14日国办发[2005]4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7日财企[2005]78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005年9月20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三)下岗失业职工安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8年6月9日中发[1998]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1日中办发[2000]1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30日中发[2002]12号)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12月4日国办发[200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18日劳社部发[2000]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5日劳社部发[2003]24号) 司法部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6日司发通[2004]1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7日劳社部发[2004]1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2月24日劳社厅函[1999]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2000年5月25日劳社厅函[2000]6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2001年5月11日劳社厅函[2001]1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2001年5月23日劳社厅函[2001]13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2001年12月26日劳社厅函[2001]28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2001年12月30日劳社厅函[2001]28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20 日劳社厅函[2002]17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复函(2004年5月21日劳社厅函[2004]12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5日劳社部发[2005]19号) (四)税收政策 (五)科研机构改革、改制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四、司法解释 书摘: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人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