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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内容介绍:
本书为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方面的法律、文件汇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等。
编辑推荐:
《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法律手册》是法律手册系列·金袋鼠丛书系列之一。
目录: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1)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17)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年12月25日国发[2000]42号)(24)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1年7月6日国函[2001]79号)(34)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4年5月13日国函[2004]35号)(51)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4年5月13日国函[2004]36号)(6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13日)(82)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辽宁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4日财社[2002]11号)(8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2004年4月15日劳社部发[2004]13号)(8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劳社厅发[2004]16号)(9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2004年11月4日劳社厅发[2004]18号)(9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劳社部发[2005]6号)(96) 二、参保与缴费(99)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99)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05)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09)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113)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劳社部发[1999]29号)(1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4日劳社部发[2000]14号)(12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8日劳社部发[2000]22号)(1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19日劳社厅函[2002]117号)(12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2002年4月12日劳社部函[2002]69号)(1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1999年8月11日劳社厅函[1999]87号)(130) 三、失业保险待遇(132)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1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3号)(14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前已经自谋职业并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补发差额部分的复函(1999年9月14日劳社厅发明电[1999]24号)(14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2000年9月7日劳社厅函[2000]108号)(14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2001年5月23日劳社厅函[2001]133号)(14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2004年8月13日劳社厅发[2004]11号)(144) 四、下岗失业人员安置(14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8年6月9日中发[1998]10号)(14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30日中发[2002]12号)(15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2日国办发[2003]40号)(1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年10月15日工商个字[2002]250号)(17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17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11月25日劳社部发[2002]20号)(181)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2003年1月7日国办发[2003]3号)(19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国资分配[2003]21号)(19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5日劳社部发[2003]24号)(19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7日劳社部发[2004]19号)(201) 司法部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6日司法通[2004]16号)(204) 五、再就业优惠政策(2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7日国办发[2002]57号)(209)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3日财社[2002]107号)(211)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国税发[2002]160号)(217)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7日银发[2002]394号)(2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27日财税[2002]208号)(233)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2003年5月21日财综[2003]33号)(236)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6月11日财金[2003]70号)(23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2003年6月19日财税[2003]133号)(24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7月16日银发[2003]134号)(245)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2003年8月28日财税[2003]192号)(247)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国税发[2003]103号)(249)
书摘:
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基金安全。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一)社区是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重要载体。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做好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进程.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为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一管理。 (二)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接一部分外,主要由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配备编制和专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社区内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为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内低保对象待遇的申请、审核、发放、监督和动态管理。2。01年,选择不同类型地区试行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2002年逐步推开。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