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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儒家法律传统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农耕生产方式、以父系为核心的宗法家庭组织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国家政权形式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儒家法律传统深深的扎根于这一基础,并且成为知道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官方正统价值观。本书考察详尽的有关史料,论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产生、变化、发展。
作者简介:
武树臣,1949年10月出生,北京市人。1982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后留校任教。现为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导师。曾任系列副主任。1997年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任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现继续招收指导中国法史博士研究生。主要著述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1994年版)、《武树臣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及论文百余篇。
目录:
目 录
绪论儒家法律传统及其对实践的影响 一、儒家法律传统与中国古代社会 (一)农耕生产方式与“德治” (二)宗法家族组织与“礼治” (三)国家政权形式与“人治” 二、儒家法律传统的思想渊源 (一)摒弃前代的“神权”思想 (二)继承周公的“德治”思想 (三)坚持西周的“礼治”思想 (四)延续西周的“人治”思想 三、儒家法律传统的理论构成 (一)法律的价值标尺不是指向个人,而是指向集体——宗法家族 (二)法律不是神的意志,而是从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又施之于社会的行为准则 (三)在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强调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 (四)在君主与民众的关系上,认为两者相互依存并可以互相转化,故主张“德治” (五)在君主与大臣的关系上,主张限制君主专横并给大臣以更多发言权,实行君臣共治 (六)在“法”与“人”的关系上,偏重“人”的作用,主张将“法”与“人”结合起来 四、儒家法律传统的变迁 (一)儒家代表人物与儒家法律传统的变迁 (二)儒家法律理论与儒家法律传统的变迁 五、儒家法律传统与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 (一)家族本位的法律价值基础 (二)“人”与“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 六、儒家经典与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 (一)关于儒家经典 (二)儒家经典对古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 书摘:
书 摘
书 摘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孔子要求振兴“礼乐”(即周礼)以使刑罚适合于“中”。 那么,“中”是什么意思呢?《说文解字》说:“中,和也,从口ㄧ,上下通”;“和,相应也,从口禾声”。“中”字由“口”和“ㄧ”组成。《说文解字》:“口,人所以言食也,象形”;“ㄧ,上下通也”。口中出言,言出于口。《诗经·小雅》:“好言自口,莠言自口。”《尚书‘说命》:“惟口起羞,惟甲胄起戎”。则“口”以代“言”,“中”即上下连贯 的一段语言或文字。“口”象征竹简,“ㄧ”象征刀笔。将一段完整的语言文字书刻于竹简之上,即是“中”。“中”,“正也”,“是也”。可知,“中”是一种行为过程,即把某种正确的事物、行为以文字形式书刻在竹简之上的过程;又是一种规范,即通过上述文字所体现 出来的正确的行为准则。换言之,在实行“判例法”的西周、春秋,法律常常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的。因此,“中”就是书刻在竹简上或铸于鼎上的判例。这些判例是衡量人们行为的正确标准。久而久之,“中”就成了正确的判例、故事以及正确行为准则的代名词了。 古代文献之“中”多取其原始本义。如《尚书·吕刑》:“明于刑之中”,“士制百姓于刑之中”,“睢良折狱,罔非在中”,“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周礼·秋官司寇》:“断庶民狱讼之中”,“求民情,断民中”,“狱讼成,士师受中”,“凡官府多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国语·晋语》:“鬻国之中”;《左传·文公元年》:“举正于中,民 则不惑”;《礼记·檀弓下》:“杀人之中,又有礼焉。”上述所引之“中”,与《论语·子路》“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的“中”,其原始含义是一样的。 孔子“兴礼乐,中刑罚”的主张包含以下意思:其一,振兴周礼,施行教化是治国的根本措施,也是施行刑罚的最高标准。如果不施行教化就滥施刑罚,就是“不教而杀谓之虐”,那么,刑罚必然违背正确轨道。只有施行教化之后,对顽固不化者施以刑罚,才能使刑罚符合正确标准。这也符合先教后刑的思想;其二,要使刑罚适当,还要参照已往的判例。即按先王的成例、故事去办,才不会偏离正道。而先王的成例、故事当中就包含有德政教化的原则和“亲 亲”、“尊尊”的精神。因此,参照先王成例、故事来审判案件,是不会偏离正道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