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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一、海商法的定义 二、海商法的性质 三、海商法的特点 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海商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三、国际惯例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二、船舶的分类 三、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概念 四、船舶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船舶的检验、登记与文书 一、船舶检验 二、船舶登记 三、船舶文书 第四节 船舶担保物权 一、船厂舶担保物权概述 二、船厂舶优先权 三、船舶留置权 四、船舶抵押权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船员概述 一、船员的概念 二、船员的分类 三、船员的配备 第二节 船员的职责 一、船长的职责 二、其他船员的职责 …… 书摘: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一、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国内一港运至国内另一港的合同。 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年度、月度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货物运单(水路货物运单或水水联运货物运单)。 在我国,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我国这一规定不同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海商法。 在我国,内河货物运输与沿海货物运输统称“水路货物运输”,适用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正),1986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1995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二、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与行政法规,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是。 1.调派适航、适载的船舶(《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27条)。 2.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但不影响承运人就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28条、第29条). 3.承运人应按约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抵到达港(《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33条)。 三、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73条,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担完全过失赔偿责任。承运人只对下列情况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原因。 3.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本身过错。 四、损害赔偿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92条,凡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已投保运输险的货物,按《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办理(对每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700元以上、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超过人民币700元的,对每吨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超过人民币500元的,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手续径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追偿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对每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700元以上、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未超过人民币700元的,对每吨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