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票据制度研究/民商法论丛
内容提要 :
内容介绍:
本书作者结合票据实务和票据理论对我国的票据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体现了作者独到的见解。开篇,作者主要介绍了票据法基础理论;接着,作者对我国票据制度的历史进行了梳理;最后,作者引用了大量实例对票据法与相关法规规章之间存在的冲突和不一致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票据法的修改意见。
作者简介 :
胡德胜,河南汲县人,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国际法专业,英国邓迪大学法律会计学院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师。主要研究领域有国际法和比较法、金融票据法、公司及投资法,善于从经济和法的融合角度研究问题。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银行汇票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完善研究》等,另有专著、合著、论文若干。
李文良,河南延津人,法律本科,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计师。以金融票据法、公司及投资法为主要研究方向。曾参加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银行汇票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完善研究》,发表法学文章若干。 目录 :
目 录: 第一编历史及原理编 第一章票据和票据制度的发展历史 3 第一节票据的起源和票据制度的初步发展 3 第二节票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5 第三节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努力和发展 19 第四节票据和票据制度的发展观 30 第二章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33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 33 第二节票据当事人和票据法上的关系 39 第三节票据的基础关系 41 第四节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43 第五节票据行为 47 第六节票据权利 51 第七节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和涂销 53 第八节票据抗辩 54 第九节空白票据 56 第十节票据的丧失和救济 57 第三章汇票、本票和支票 61 书摘:
第四章 《票据法》施行前的票据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施行前的票据制度沿革 一、1949-1980年间我国的票据制度 (一)解放初期的票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包括票据法律在内的所有法律。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此后一个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实际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因前政府统治影响而沿革下来的各种票据。然而,这些票据的使用只是完全按照已经废止的原有法律规则而进行的惯性运作,没有新政府制定的任何法律作为根据。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它规定:凡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单位的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规定限额外,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的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各存款单位间的经济往来,使用转账支票;支票分为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五种。当时,支票和本票能够流通转让。②同年8月,全国金融业联系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行庄不得发行本票,禁止发行迟期支票③,支票时效期为一年。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行政方法管理票据的开始。 此后,随着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国家逐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几乎控制了全部国家经济,生产、消费资料的分配基本上按照国家计划进行调拨,这些经济活动是有计划的、集权的和单一的,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经济或者商品流通,这决定了结算的计划性、集中性和单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