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丛 刑事法律系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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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ISBN:
9787301057544 , 7301057547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2-7
定价: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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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意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地深入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诸多问题及其应用价值。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共分五编,包括导言、二  十七章与附录内容。    第一编总论,由导言与第一章至第三章组成。导言表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刑法分则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名,第一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对策,第二章巨额财产来源不
作者简介:
孟庆华,男,山东省济南市人,1983年7月至1989年8月在山东经济学院图书馆工作;1989年9月至1992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 年3月至1998年9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任讲师;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7月至今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学术成果:参与编写《附属刑法规范集解》、《犯罪控制论》、《外国监狱史》、《刑法理念与刑事司法》、《刑法若干实务与典型案例释论》、《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等书,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目录:
目录
第一编 总 论
导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个刑法分则中最具有争议
性的罪名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对策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特点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成因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对策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起源根据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实践根据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制定根据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问题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的两种观点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种立法价值观点的
思考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双层立法价值
第二编 实体要件
第四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其特征问题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征问题
第五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问题
第一节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问题诸观点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歧义的原因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确定原则
第四节 确立“非法所得罪”罪名的理由
第六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体问题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对象
第七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问题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诸观点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诸观点评析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复合行为
特征
第四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不作为行为方式的
特定义务来源认定问题
第八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问题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构成诸观点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范围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应限于“真正的
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节 单位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
第九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要件问题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要件诸观点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要件诸观点评析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要件的双重故意
特征
第十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问题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标准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确定根据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计算
第四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作用
第十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问题诸观点
及其评析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根据
…………
书摘:
书摘
(九)拒不说明拥有的巨额非法财产罪
《刑法》第395条第工款的罪名应确定为“拒不说明拥有的巨额非法财产罪”,主要理由是:
1.“拒不说明”中的“拒”能反映行为人犯罪主观恶意,“不说明”能反映行为人犯罪行为客观行为特征 不作为特点。
2.用“拒不说明”修饰“拥有的”,可以表明行为主体实施的拒不说明行为指向的是行为人自己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这样涵盖面十分恰当的特点,而且这对单个自然人或两个以上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情况也更为适宜,而如果用“持有的”来表述就不能表明拥有的上述涵盖妥当的特点。同时,以“拥有的”限定后面的“巨额非法财产”就能将不是与他人共有,而是他人所有的情况区分开来,后一种情况不构成犯罪。
3。“巨额非法财产”中的“巨额”能直接反映立法中“差额巨大”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社会危害性的特点,而“非法财产”排除了“合法财产”的情况,不仅可以节省罪状表述用语,用以取代“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中的后部分内容,而且也较为准确和简练。更为重要的是,“巨额非法财产罪”说明了本罪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重点在于对巨额财产的非法性的查明或认定上,而不是要在本案中查明巨额非法财产的真正来源。
4。“拒不说明拥有的巨额非法财产罪”这一罪名共有14个字,虽不算个短罪名,似乎离罪名简练或简括原则要求有一定距离,但与其更符合罪名准确或明确原则要求相比,这种“似乎”完全可以忽略或让位,何况刑法中罪名称谓较长的并非少见。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歧义的原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出现如此多的不同罪名称谓,当然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有其产生的诸种原因的。概而观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歧义是由罪名不法定、司法解释不科学和犯罪本身的复杂性等原因所导致的。
一、罪名不法定是根本原因
在刑法中未加明确规定犯罪名称,这是导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诸多表述的根本原因。正如有学者所述:新刑法典分则除少数条文有明示罪名外,绝大多数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犯罪的罪名。确定罪名的任务依旧需要司法机关来完成。这不仅混淆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造成法律运作机制的偏差,而且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何况,新刑法典施行之日在即,最高司法机关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对所有的罪名都作出司法解释。而法官审理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无法
回避罪名问题,在没有司法解释之前,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来确定罪名,这就难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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