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获胜--铁言律师手记

反诉获胜--铁言律师手记 - 图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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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207068309 , 7207068301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6-1
定价:
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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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包括六篇内容即:四裁六判为哪般、灰色的胜诉、走出医疗官司的困惑、敢与强权讨说法、商海航船应避礁等。...
作者简介:
庄铁岩,笔名铁言、实言。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班毕业。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在牡丹江各大专院校缸任法律专业主讲教师、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员、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黑龙江省法学会会员、《律师与法制》特约记者。
1967年毕业于哈尔滨电力学校。七十年代曾在电力部门工作,担任过热动力工程师,房产管理工程师等职务。
自199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代理民事、行政、刑事、仲裁案件千余件。先后为大商集团牡丹江百货大楼、新玛特购物广场、牡丹江市安装总公司、鸿雁房地产开发公司、新世纪学校集团、牡丹江国铁宾馆等三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法律顾问。
十几年来在省内外报刊发表文章二百余篇。其中,《国有企业破产疑难案件初探》、《在市场经济中律师如何当好法律顾问的思考》等论文分别在全国13省经济法研讨会和东北三省法学研讨会上获二等奖;《律师在企业改制公司中如何提供法律服务》获《中国律师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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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被告如何能反败为胜吗?你想了解与官对簿公堂是怎样讨到说法的吗?你想领略为死囚洗冤的庭审交锋吗?你想在反诉中获胜吗?请看律师如何在法治的大旗下为弱者申张正义。
目录:
另一种人生阅历(代序)
第一篇 四裁六判为哪般
1.四审了断白金案
2.六载纷争四审结案
3.三判死刑七辩无罪
4.五载动迁难安置二审判决见分晓
5.四裁六判为哪般
6.反诉获胜
7.商海扬帆应避礁
8.灰色的胜诉
9.我作无罪辩护之后
10.假“王海”触礁翻船记
11.走出医疗官司的困惑
12.两起旅馆侵权纠纷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13.十年疑案何时还我清白
14.一场没完没了的官司
15.从“酒官司”想到“公益诉讼”
16.直言二则
第二篇 无罪何须我证明
1.代某贪污受贿案的无罪辩护
2.王有恩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
3.刘某故意杀人案从轻处罚辩护
4.孙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
5.姜某杀妻案无罪辩护
6.张某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
7.赵某、王某盗窃案无罪辩护
8.景某盗窃案无罪辩护
9.某大酒店特大火灾案
10.陈某诈骗案无罪辩护
第三篇 敢与强权讨说法
1.杨某不服交警扣车、扣证案
2.张某不服某公安局扣押照相器材案
3.孟某诉公安行政不作为案
4.赵某不服公安强制补偿案
5.大洼村林地权属纠纷案
6.徐某宅基地纠纷案
7.张某不服某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8.徐某申请国家行政赔偿案
9.王有恩申请国家刑事赔偿案
10.宋某请求确认无罪案
第四篇 商海航船应避礁
1.电业物资供应站与粮油经销处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2.H公司与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3.李某转租某大酒店纠纷案
4.某村与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联营纠纷案
5.教育学院与曹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6.童装二厂房屋拆迁案
7.百货大楼与袁某买假纠纷案
8.刘某诉某宾馆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9.刘某与某工具厂劳动争议案
10.姜某诉百货大楼承揽加工纠纷案
11.王某诉陈某、姜某债务纠纷案
12.某装饰有限公司诉百货大楼承揽加工合同案
13.王某诉郝某房产继承纠纷案
14.汪某与某典当商行债务纠纷案
15.周某诉x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6.百货大楼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仲裁案
第五篇 说理释法解疑案
1.“协助联系”购买大米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2.私房买卖合同不应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
3.此案是否超过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4.此案郑某应定何罪
5.“实豚知道诉权”辨析
6.代建霓电话亭加倍收款是否属不当得利
7.房产三疑案
本案何处告
此案当何断
此房该卖谁
8.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9.一字之误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10.是债务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11.这起人命案该如何定性
12.此案法院应该受理
13.此案是否丧失诉权
14.车毁人亡债谁偿
15.三方争讼为一孩,归谁
16.这场官司该怎样了结
17.自卫伤孩谁赔付
18.存衣被冒领如何赔
19.中介方误签合同应负什么责任
20.本案当判谁欺诈
21.是民事赔偿协议还是强制性补偿
2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第六篇 铁窗絮语忆当年
大墙与铁窗里的记忆(代序)
第一章 梦,过去的年代
第二章 M城动乱被捕前后
第三章 铁窗纪事——看守所生活
第四章 灰色的日子“集训生活”
第五章 大墙琐记(基建队生活)
附文写诗人庄铁言十年律师生涯
后记
书摘:
终审反败为胜
针对百货大楼的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这起案件。诉讼
中三方当事人当庭重新举证,并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
中院合议庭对本案履行合同的过程分析如下:到百货大楼送白金原料的
是李某及其子和安某。在百货大楼出具的收据上,定作方没留姓名,只留下
李某之子的联系电话,因此可以认定李某之子是定作方的委托联系人。
在收到加工原料的第二天,百货大楼发现原料不纯,即以电话与定作人
联系,并叫来李某及其子,对合同进行变更,即提纯后加工。加工完成后,
百货大楼又按李某之韵电话通知定作人取加工首饰。李某之子应约而来,挂
失收据,并出示了李的死亡证明。百货大楼在确定定作人李死亡,留下其妻
身份证序列号码后将定作物交给定作人的委托联系人李某之子。这一过程不
存在过错。因此,不能认定江某应是百货大楼加工首饰的提货人。
2001年3月15日,某市中院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
出终审判决:
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波三折,经过两年四审,至此,终于尘埃落定,以被告百货大楼
胜诉告终。
评析与启示
在白金首饰案两年四审的诉讼中,原告方与一审法院一直认为,承揽人
给定作人出具的不记名票据:“收据”是取货的惟一凭据。而被告方认为,
按法律规定的交易习惯挂失“收据”就是履行合同,没有过错。由此引出一
系列法律问题。
问题之一:被告百货大楼是否履行了承揽加工合同?
从被告出具的“收据”上记载的内容看,有原料加工前后的重量、定作
物的加工样式、报酬及联系方式等文字,也是被告对约定的承诺。双方不留
姓名,留下电话号码,应视为留下双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即合同的履行方
式条款,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条款”。符合《合同法》第
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IZl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被
告在“收据”上留下双方电话号码后,是以电话与定作人联系。签订合同的
第二天,承揽人因原料不纯,通过电话找来定作人李某及其子,双方对合同
进行了变更,即提纯加工。提纯加工完成后,承揽人又用电话联系定作人来
取首饰。李某之子应约来取首饰,出示了李某的死亡证明,挂失了“收据”
。被告人在确认定作人李某已死之后,将定作物交给李某之子取走。被告通
过书面、IZl头与李某之子全面履行了对承揽加工首饰合同的订立、变更、
定作、给付的全过程。
问题之二:被告百货大楼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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