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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在记载律师们跌宕起伏的办案过程和或喜或忧的诉讼结果的同时,从律师的视角反映出一些对法律适用的独到见解。
目录:
辩护席,不是虚设
——某市城建局副局长涉嫌受贿被判无罪案 罪在不赦,因证而缓 ——田某杀妻抛尸被判死缓案 受贿,还是分红? ——“百老汇的保护伞”魏国安的罪名之辩 肇事责任因果辩 ——一起交通肇事罪的无罪辩护 花季少女之死 ——一起医疗事故责任的辩护 该出手时就出手? ——因见义勇为伤害致死人命案 为同行辩护 ——某律师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无罪辩护 刑庭,怎了断合同之争 ——犯罪客体权属不明的“盗窃”案 举证不能难指控 ——一起检察机关撤销的“贪污”案 强奸案的一字辩 ——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强奸案 证人何以成被告 ——6名“证人”涉嫌伪证罪 怎会“贪污”自己的钱? ——“红帽子”公司经理涉嫌贪污被判无罪案 “自首”者竟无罪 ——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的辩护 解疑洗冤之辩 ——一起伤害案的辩护 完璧归赵 ——一起巨额路产侵权赔偿案始末 “跳槽”窃密法不容 ——一起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之争 劝世良言非侵权 ——刊登婚纱照引出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断水”之诉 ——因关闭上水阀引起的邻里纠纷 留得清白在人间 ——全国首例利用境外刊物侵害名誉权案始末 想说合伙不容易 ——不是合伙的“合伙”纠纷 公证不得“私”改 ——擅自变更公证遗嘱引了的继承纠纷 …… 书摘:
举证不能难指控
——一起检察机关撤销的“贪污”案 口宁袖伟 1994年下半年,H县城关镇南关村为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增加财政收入,决定在镇内临街处盖商品楼23套对外出租,村民承租每套商品楼须向村委会预付10000元。由村支书张玉和与村会计潘美珍负责商品楼招租和收取租金工作。期间,北关村村民郑之强得知此事,经人介绍向张玉和申请租用商品楼一套,并于1995年元月将10000元的预付金交给张,请其代交给村委会,此后,张玉和与村会计潘美珍对此笔款项是张根本没交,还是交了潘没有记帐,各持己见,争执不下。 1996年10月,县检察院以张玉和未将郑之强所交的商品楼款上缴村财务,涉嫌贪污为由,对其立案侦查。侦查期问,张称自己早已将郑所交的预付金交给了会计潘美珍,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潘于1995年元月28日给其出具的14000元收据一份。称这14000元中除了自己和村民李 玲租房的预付金各2000元外,其余的10000元就是郑之强的预付金。检察机关否定了这一证据,于1998年5月19日以贪污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接受被告人张玉和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查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张玉和,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认为,本案公诉机关对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尤其是对被告人提交的证明其无罪的14000元收条,公诉机关并无相应的证据能予否定。于是,我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辩护的主要思路。 法庭调查中,证人潘美珍出庭作证。我向其重点询问了该收条的真实性和所收款项的来源,以证实被告人张玉和所述的真实性: 辩护人:证人潘美珍,本辩护人依法询问几个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请你据实回答。你听明白了吗? 潘美珍:听明白了。 辩护人:这张收条你见过吗(出示1995年元月28日收条复印件)? 潘美珍:见过,在检察院时我见过原件。这收条是我打的,当时我正在自家开的花圈门市部,张玉和把他收的其他户的预付金交给我时,我给他打的收条。但这张收条张玉和做过手脚,我打的条没有这么小的,这只是原条的下半截,这笔钱中有李玲的2000元预付金,其余是其他户交的预付金,但是绝对没有郑之强的预付金。 辩护人:你说其他户的钱指的是谁的?具体哪一户? 潘美珍:是其他户的钱,没有郑之强的。 辩护人:你认识郑之强吗? 潘美珍:开始不认识。后来因为发现缺少一户的 预付金,才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