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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是一部对法律规范的内部问题进行学理探讨和系统论证的“专著型”教材。全书通过对法律概念、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判例规则、法律实体、法律程序、法律事实、法律调整、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法律职业、法律思维、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等十九个法律的“内部性”问题的讨论,把法理学教学和研究的侧重点放到法律内部。对以往法理学中过多关注法律外部问题,如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科技等等做了大面积删除,从而为建立法学的“专业槽”奠定法理学的基础。不仅如此,本书中相关问题的论述,是两位作者在近二十年的学习研究中认真探索的结果,因此,尽管大多数章节标题与一些教材近似,但两位作者在通说的基础上,尽量地把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独特研究成果和结论融入教材,从而使该教材在知识的梳理和学术的创见两方面都有所建树,特别对两者的较好结合更显示出该教材的特色。由于主要关注法律内部问题的论证,因此,该教材把以往过分关注立法领域中的问题较好地转向了关注司法领域中的问题,从而使习法者通过对法律方法的把握进一步掌握法律理念。
编辑推荐:
以司法为中心,关注法律规范内部的学术、逻辑和技巧问题。法理学和研究向规范内部视角(纯粹法理学)的转变,是我国当代法理学的必然面向。
站在法律内部的立场看,法理学的范围,只能进入实在法的领域,至于实在法之外的应然道德追求,与其说是法理学的任务,不如说是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之任务。 学习和研究内部视角的法理学之首要意义就在于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意识以及和法律实施相关的职业。 目录:
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理学导言
一、普通法理学及其研究对象 二、纯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纯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四、纯粹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 第一章 法律概念 第一节 宏观存在视角的法律概念 一、作为存在的、可被实证的法律 二、从宏观存在视角理解法律概念 第二节 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 一、法律的构成要素 二、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一、规范之为法律的特征 二、强制之为法律的特征 三、法律的普遍性特征 四、法律的公开特征 五、法律的明晰特征 六、法律的可诉特征 七、法律的程序特征 第四节 法律概念与司法 一、宏观存在视角的法律概念与司法 二、作为法律要素之法律概念与司法 第二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含义与特征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二、法律体系的特征 第二节 演绎建构主义的法律体系——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体系 一、演绎建构性法律体系的含义 二、演绎建构性法律体系的特征 三、演绎建构性法律体系的逻辑根据 第三节 归纳进化主义的法律体系——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律体系 一、归纳进化主义法律体系的含义 二、归纳进化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三、归纳进化主义法律体系的哲学基础 第四节 法律体系与司法 一、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的划分 二、法律体系对司法的作用 三、司法对法律体系的作用 第三章 法律原则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二、法律原则的特征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法律原则分类的不同观点 二、不同视角下的法律原则分类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效力和适用条件 一、法律原则效力问题的争议 二、法律原则的效力何在 第四节 法律原则与司法 一、两者关系的一般问题 二、法律原则对司法的作用 三、法官和司法活动对法律原则的作用 第四章 法律 第一节 法律规则的含义与特征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二、法律规则的特征 第二节 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以法律规则的内容为根据的分类 二、以法律规则的完整程度为根据的分类 三、以法律规则的效力为根据的分类 四、以法律规则与其调整对象在逻辑上的关系为根据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要素的含义及学说 二、法律规则要素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 法律规则与司法 一、两者的一般关系 二、法律规则是司法的主要规范依据 三、司法对法律规则的完善功能 第五章 举例规则 第六章 法律实体 第七章 法律程序 第八章 法律事实 第九章 法律调整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一章 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 法律实效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 第十四章 法律思维 第十五章 法律发现 第十六章 法律渊源 第十七章 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 法律论证 第十九章 法律推理 后记 书摘:
第一章 法律概念
概念是人们认知事物、接近对象的门径,所以,在首章提出法律概念问题,并不是对该问题的老生常谈,而是纯粹法理学必须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因为对于法律概念的不同解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所要建立的法律学科的大体面目。如站在“自然法”视角来解释法律概念,即对法律给出一个理想性、价值性和应然性的期待,那样,法理学就距伦理学不远;再如站在法律对人们实际上所产生的调整效果——“行动中的法”——这一视角解释法律概念,给予人们的则是一种对法律的现实性、功利性和实然性的期待,从而使法理学更接近于社会学,它们最终所导致的,有可能是用伦理学或社会学来销蚀法理学,从而使法理学丧失本来应有的“主权”边界。这恐怕就是哈特以《法律的概念》来命名其最重要的法学著作的原因。那么,法律概念是什么?我们认为它既涉及法律的宏观存在,也涉及法律的要素,即对法律概念可以从如上两个视角进行分析。另外,法律概念的厘清还会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一节 宏观存在视角的法律概念 一、作为存在的、可被实证的法律 法律究竟是什么?这是中外法学界从未停止过争论,然而直到今天又莫衷一是的问题。在宗教主治的世界里和一些具有强烈宗教情怀的法学家看来,法律是神灵(上帝、真主、佛陀等)的作品,因此,只有透过对神灵的内心信仰才能窥知法律的来龙去脉,甚至国家的世俗法也要无条件地受神灵降示的节制。神灵的安排是一切世俗法律得以成立的价值宗旨和基本原则。即使在当今世界,这不但是一种理论说教,而且还具有实践效力。这在当今一些笃信伊斯兰教的国家不难发现。然而,如果要用实证的立场来看待这一观点,则人们所能够实证的,恐怕只是那些号称神灵的“存在”所“安排”的规范本身,至于神灵们本身是什么,在纯粹法理学上既然不能被实证,也就不能作为其分析的对象。 还有,把法律看成是某种自然正义。法律既是正义的产物,又是正义的结果。只有正义才为实在法提供了合法性根据,即正义是衡量实在法合法性的价值基础。但正义是什么,恐怕是比法律更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抛开价值理想,仅就历史实践中像走马灯似的政权更迭而言,没有一个政权能够公开声称自己所代表的是邪恶,“表天地之心,达人民之意”总是其不愿片刻放弃的口头禅。即使希特勒、墨索里尼和东条英机式的残暴统治,也打着“正义”的堂皇旗号。虽然,我们不否定“公道自在人心”的基本正义准则,但实践中的正义以及关于正义的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