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法律程序与行政过程译丛

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法律程序与行政过程译丛 - 图书城
作者:
ISBN:
9787040172102 , 7040172100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5-7
定价: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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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法学界对程序正义的问题研究的并不少,但主要关注个别领域或个别情况下,是否实现了正义。真正从更普遍的意义上,研究一般的程序正义问题,还是很少的。该书可以说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作者主要关注程序的道德方面。

    一般来说,在三种语境下使用程序一词:做出集体决定或选举代表的程序,典型的是议会程序;对两造争端进行裁决的程序,典型的是民事诉讼;对相对方做出负担或利益行为的程序,典型的是行政行为和刑事追诉行为。作者主要研究的是最后一种程序。

     该书对程序理论进行了一次系统的分析,被公认为是这一领域的的一部经典之作。
编辑推荐 :
本书集中探讨对个人施加负担或赋予利益的决定,主要目标是论证作出负担/利益决定的规范性的程序原则的合理性,这部著作简洁却细致、深入又浅出、冷静而深刻。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l
程序语境/2
某些区分/4
一种规范的方法/11
对抗式审判模式/16

第一部分传统原则
第二章无偏私/22
利益、偏见和必要性/25
独立性/35
单方接触/44
小结/46
第三章得到听证的机会/48
听证公开/51
及时性和通知/53
证据的提交/58
辩护/65
记录/68
上诉/70
小结/73
第四章决定的依据/75
自由裁量权/77
标准/82
结论和理由/88
举证责任/96
司法审查/99
小结/103
第五章形式正义/106
一致性/111
遵循先例/120
服从规则/127
小结/135

第二部分理 论
第六章 一种理论论证/140
经济成本/143
道德成本/146
过程利益/155
基本原则的合理性/164
小结/168
第七章法律的限度/170
国家行为/174
剥夺/177
重要性/185
特殊标准/188
替代性保护/19l
小结/194
第八章 替代性决定模式/197
对抗式审判的局限/198
替代模式/204
模式选择/218
小结/225

第三部分应 用
第九章职业惩戒/230
法律和审判/232
无偏私/237
得到听证的机会/240
调查结论、理由和形式正义/249
小结/253
第十章雇用决定/257
聘用/258
业绩和提升/266
惩戒和降职/271
终止雇用/277
小结/283
著作索引/288
案例目录/300
名词索引/305
译后记/329
书摘:
程序正义要求决定人是无偏私的,这几乎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是,完全的无偏私不是总能实现的,并且有些时候它到底所指为何是不清楚的。在刑法和民法中,个人有由一个无偏私的法庭(tribu.nal)来审理他或她的案件的公认人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UN 1966,art.14(1)]和《美洲人权公约(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Rights)》(OAS 1969,an.8.1)都承认得到“一个合格的(conpe-tent)、独立的和无偏私的法庭”的审判的权利。《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加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也要求法庭应当是独立的和无偏私的,但是它未规定合格性(conpetence)这一要求[CE 1950,art.6(1)]。
一个决定人要是合格的,其就必须得到合法授权,知悉赖以作出决定的标准或规范,并且应当有根据标准评判证据的智识能力。法官的合格性[与管辖权(jurisdiction)相对」很少会成为法律上的争议,因为法官通常都符合法定的任命标准,并且,当事人也不愿意为了诸如酗酒这样的问题去挑战法官的合格性(judicial conpetence),因为当事人害怕这样做会增加法官的敌意。在司法领域之外,作出负担/利益决定的各种人的合格性问题则可能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例如,如果提升决定和授予终身职位的决定(tenure decision)是由非学术人员作出的话,大部分学术人员都会表示反对。我们不会进一步考虑成为一个合格的决定人的各种条件,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定的对象(subject matter)。
获得一个无偏私的法庭的权利同样也得到许多宪法的承认。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保障(第5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第1款)规定了法庭必须是无偏私的。《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of Rights and Freedom)》承认,在所有刑事犯罪中,公民都有得到一个“独立的、无偏私的法庭”的审判的权利[art.11(d)]。该宪章对“基本正义(fundamental justice)”的要求,或许至少也要求在其他情形下也应保持无偏私(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7)。
获得一个无偏私的法庭的权利也为法律所承认。几个世纪以来,法庭应无偏私这一要求一直都是普通法自然正义的两原则之一(Schauer 1976,48)。这里的基本观念是,没有人可以担任他或她自己的案件中的法官。这个原则通常都被认为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决定人(1)对结果不能拥有特定利益,(2)在听证中不得有偏袒行为(prejudicial 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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