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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英国是当今世界两大最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有着悠久的法制文明、独特的法制传统和广泛的世界影响。本书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视角出发,采用跨学科交叉研究方法,系统论述了英国从原始习惯到国家法律、从古典法制文明到现代法治国家的历史演变过程,探讨了英国独具特色的法制发展模式及其历史成因。
法制史不等同于法律史。本书没有在各种具体的英国“法”的历史上浪费过多笔墨,而把研究重点放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上。同时,本书力图将系统性和专题性有机地结构一起,选择了英国法制史上最重大的十个问题,依次加一集中论述。它们既独立成篇,又上下相贯,分而为专论,合而为一部英国法制通史。 本书的根本宗旨是,在系统阐述英国法制度发展变化的同时,努力揭示出蕴藏其中的英国法治文明演进的历史轨迹及其内在规律,以期能够对人们正确认识和思考现实中的各种法制现象与法治问题有所启迪。 作者简介:
程汉大,男,1948年3月生,山东昌乐人,中共党员。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75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史系,后留校任教。1989年1月晋升副教授;1995年12 月晋升教授。曾任山东师大近代史教研室主任,世界史学科点(省重点学科)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并为全国英国史研究会理事,山东省史学会常务理事。2001年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工作,主要从事外国法律史和西方宪政史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法律史与西方宪政史。曾先后主持国家教委课题,山东省社科基金课题等多项社科研究课题。著作成果多次获奖,1996年获山东省教委社科成果二等奖,1997年获山东省政府社科成果二等奖,2001年又分别获得山东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和山东省教委人文社科成果二等奖。
编辑推荐:
本书立足于历史学,努力寻求历史学与法学的有机结合,把英国法制史置于整个英国历史长河中进行系统考察和论述,努力揭示出蕴藏其中的英国法制文明演进的历史轨迹及其内在规律,以期能够对人们正确认识和思考现实中的各种法制现象与法制问题有所启迪。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古代英国法律制度 一、古代习惯与英国法的起源 二、古代英国法律体系 三、司法审判组织和诉讼程序 四、盎格鲁?D?D诺曼时代在英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二章 普通法的形成 一、强大王权的建立和发展 二、专职法庭组织的建立 三、诉讼程序与审判方法的合理化 四、普通法的形成 第三章 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 一、12-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职业法官群体的产生 三、职业律师群体的产生 四、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历史影响 第四章 衡平法的产生及早期发展 一、衡平和衡平法 二、普通法中衡平法的萌芽 三、衡平法的产生 四、16-17世纪衡平法的发展 五、早期衡平法的历史地位 第五章 《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 一、古代法治传统与封建法:孕育英国宪法基本原则的两大母体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王权有限原则性质转化的契机 三、大《宪章》: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第六章 都铎专制王权与法治 一、专制王权的建立 二、都铎时期的司法体制 三、专制王权与政治:都铎悖论 第七章 议会弹劾权的兴衰 一、议会弹劾权的历史渊源 二、议会弹劾权的创立 三、剥夺公权:弹劾的变种 四、议会弹劾权的复兴与高潮 五、议会弹劾权的衰亡 第八章 司法独立的确立 一、关于司法独立的概念与理论 二、司法独立的历史基础 三、争取司法独立的斗争及其胜利 四、英国司法独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第九章 十九世纪司法改革 第十章 现代英国司法制度 参考书目 后记 书摘:
书摘
普通法的形成是诺曼征服后英国王权不断扩大与强化的结果,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密尔松所说:“普通法是在英格兰被诺曼人征服后的几个世纪里,英格兰政府逐步走向中央集权和特殊化的进程中,行政权力全面胜利的一种副产品。”因此,我们首先应对11—12世纪英国强大王权的建立与发展情况作一简要评述。 (一)强大王权的奠基 1066年,通过军事征服登上英国王位的威廉一世,凭借征服者的生杀予夺大权,不仅继承了原盎格鲁—撒克逊王室的全部领地,而且没收了大量英吉利贵族的土地,其私人领地多达1420处庄园,约占全国耕地的1/7—1/5。此外,他还把约占全国面积1/3的森林据为已有。在自然经济时代,土地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威廉一世每年的地租收入高达17650镑,大贵族中没有一人能与之相比。那时,最大的封建贵族年收入只有1750镑,仅及国王的1/10。这样,国王在经济上便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任何贵族都无力与国王分庭抗礼。 为防止大贵族割据一方,形成地域性的独立王国,威廉一世有意识地将贵族的领地分封在全国各地,不让其连成一片。许多贵族的领地分散在数郡或十几个郡内,有的贵族领地甚至分散在20个郡内。威廉一世还要求全国大大小小的封建贵族都必须效忠国王,履行提供骑士的军事义务。因此,一旦需要,威廉能够迅速集合起一支多达4200名骑士的封建军队。此外,威廉一世还享有征调民军的独占权力,而封建贵族们都无权调用民军。骑士军队和民军是威廉政权的两大军事支柱。威廉一世还多次下令,严禁贵族修建私人城堡,而他自己的城堡却遍及全国,星罗棋布,并通过4条纵横交错的大道连接在一起,每座城堡中都驻有国王军队,可随时出动镇压贵族叛乱和农民起义。 辩护律师的报酬通常按诉讼件数及其难度计算。每件诉讼的费用一般是40便士,但也有的是1马克或20先令,甚至100先令。在爱德华一世时,辩护律师终身受雇于某一当事人并享有固定薪酬已经相当普遍。一般说来,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每年薪酬是20先令或40先令,执业于地方法庭者薪酬相对较低,一般是每年l马克或20先令。律师薪酬以金钱或实物方式支付,也可以钱物混合方式支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以土地形式支付。为国王服务的辩护律师最初很少采用终身制,而是根据需要随时聘任,但到1278年以后,国王也开始聘用常年辩护律师,定期付酬,其薪酬标准相对较高,如在1278—1294年间,在巡回法庭中为国王服务的两个辩护律师每人每年的薪酬是20镑。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出现了早期的免费法律援助,个别辩护律师有时无偿地为贫穷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行为规范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对职业律师的行为规范首次提出明确要求。它规定,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若犯有欺诈罪或共谋罪,将受到监禁1年零1天、永远剥夺从业资格的处罚。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在国王法庭工作的代理律师。这是英国第一个关于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法律,虽然内容比较笼统,但在后来的实践中逐步具体化、充实化。 从当时的案卷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出,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的行为规范大体包括:辩护律师在诉讼业务中应尽职尽责,不能有不良行为,即不得贪图私利欺诈当事人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忠诚于当事人,不得半途中止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更不得帮助当事人的诉讼对手进行辩护;不得欺骗法庭,即辩护律师的法庭陈述不应包含有虚假事实,不得坚持法庭不予支持的诉由;当案件判决之后,不得将同一案件再次投诉于其它法庭;等等。 (一)衡平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14—15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动是衡平法产生的社会基础。14世纪是英国封建社会的转折时期,商品贷币关系渗入农村和城乡工商业的发展,使货币租的盛行和劳役制的解体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黑死病和1381年农民起义促进了农奴制的崩溃和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契约租地农承租领主自用地或庄园荒地,为市场进行生产,他们所缴纳的租金是根据土地的使用价值由双方商定的,并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化。很明显,契约租地农已属于资本主义农业的范畴。在手工业中,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出现得更早。14世纪中上期,在英国的传统手工业即毛纺织业中,不但出现了分散的手工工场,而且出现了集中的手工工场·譬如,在农村毛纺织业较为繁荣的西部英格兰,呢绒商约翰·贝尼特的手工工场不仅从事羊毛漂洗,而且进行呢布生产;布里斯托尔的富商威廉·哈德利则控制着漂洗、染色、起绒和修剪等呢布生产的主要环节。到15世纪,毛纺织品取代羊毛成为英国最大宗的出口物品。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动。封主和封臣之间的封建纽带正在断裂,维兰的人身依附关系日渐松驰。作为农业资本家前身的契约租地农、与工商业发生联系的骑士与乡绅势力上升,开始登上政治舞台。 资本主义萌芽带来的新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给普通法提出了许多前所未遇的新问题。因为形成于12—13世纪的普通法主要是封建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法,其基本功能是调整土地关系及其相关利益,保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因此,随着契约、商务等非地产性案件数量的剧增,普通法越来越不能满足新时代的需要。换言之,14—15世纪的英国亟需基些新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已经变化和正在变化的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经济的变化只是14—15世纪英国社会面貌的一个侧面。从政治层面来看,该时期是英国历史上变乱最频繁、动荡最剧烈的时期之一。黑死病、百年战争和农民大起义接踵而至,进一步加剧了因经济变动和利益关系失衡所引起的社会混乱。中央政府软弱无力,无政府主义乘机抬头,各地盗匪成灾,法纪混乱。1378年的一项议会法案的序文,曾真实地描述过当时明火执杖的匪徒在霸占住宅和庄园时如何的“无视上帝、无视教会禁令、无视国法、无视公理和正义”。进入15世纪,动荡混乱局面愈演愈烈。豪强权贵纷纷收罗门客,豢养家兵,私人间的战争此起彼伏,最后酿成了长达30年的玫瑰战争。地方政府基本陷于瘫痪,司法机器无法正常运转。大贵族通过控制陪审员的遴选,或者采用威胁、利诱、恐吓等不正当手段,把陪审制变成了任凭自己揉捏的泥团。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法律的权威受到严重损坏。人们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生命财产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则是促使衡平法产生的政治方面的原因。 最后,普通法作为英国法的主体部分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早已深深融人英国人民的日常生活和文化传统中,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钟爱。都铎早期威尼斯驻英大使对此深有感触,他说:“如果国王试图改变任何一条原有的(普通法)既定法律原则,那么,每一个英国人都将视之为是剥夺自己的生命。”普通法作为欧洲历史上第一套成熟的民族国家范围内的法律体系,还有完备的法律规则和规范的程序,有覆盖全国的法庭组织系统,有充足而优秀的职业法官和律师队伍,有富于成效的法律教育和人才培训机制,有健全的自治性职业组织。这些在当时任何其他法律体系都无法比拟的优势条件,是普通法得以继续保持其主导地位的坚实基础。学者们普遍认为,16世纪正是英国普通法教育的黄金时期,四大律师学院生源剧增,许多学员在学院内租不到公寓,不得不寄宿校外。由它们培养出来的职业律师和法官已成为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没有一个郡、城、镇,也很少有一个村没有他们(律师)。”这个法律职业阶层以诉讼为生,视普通法为安身立命之本,他们本能地维护普通法的主导地位。虽然普通法法庭的高级法官由国王任命,但法官的薪俸主要来源于法庭的讼金收入,而非国王提供。因此,受理的诉讼越多,法官和律师的讼金收益就越大。利益驱动使他们必然努力丰富普通法的内容,拓宽其调节范围,以便尽量多地招揽诉讼。在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例证就是,在中世纪时,商业案件都是由适用商法的城市商事法庭审理的,普通法法庭从来不加干涉。但进入16世纪后,普通法法庭开始吸纳商法,把它作为普通法的一部分,从而逐步确立起对商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而且,普通法法庭还在很大程度上借用了大陆国家的国际性商法,这就进一步拓宽了它的司法管辖范围和适应性。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某些西方学者认为,都铎时期普通法和普通法法庭正趋于衰落,其主导地位已陷于严重危机。主要根据是,当时的律师和法律著作出版商约翰·拉斯泰尔曾向亨利八世的宠臣克伦威尔抱怨说,普通法法庭的诉讼受理量减少了;律师学院的法律学徒在1547年给枢密院的请愿书中曾抗议说,由不懂普通法的罗马法学家组成的大法官庭侵蚀了普通法法庭的管辖范围;当时人斯托曾提到,在1557年米迦勒节开庭期,出席王座法庭的辩护律师不超过两人,而在普通诉讼法庭上只有一名御用状师。针对这一看法,霍兹沃斯通过综合考察都铎时期的司法卷档指出,亨利八世时普通法法庭的诉讼受理量确实有所下降,但到伊丽莎白一世时又重新增长,特别是普通诉讼法庭和财政法庭增长尤为明显,这种起伏变化完全是正常现象。而且,霍氏认为,即使在亨利八世时,普通法法庭仍有大量诉讼需要处理,律师们仍然生意兴隆,收益丰厚,这从托马斯·莫尔的朋友伊拉兹马斯于1519年写给赫特因的一封信就看得出来。该信透露,当时由于律师工作能够使人迅速发财致富,出人头地,因此殷实之家的子弟都热衷于花费数年时间学习普通法,以精通律师之道。假如普通法已开始衰落,是决不会有此现象发生的。此外,都铎时期普通法著作的大量出版也是普通法并未衰落的有力证据。该时期,中世纪著名普通法专家格兰维尔、布莱克顿、布莱顿、弗莱塔、利特尔顿的著作多次再版,广为传播。围绕利特尔顿《土地法》两个不同版本孰优孰劣的问题,甚至在出版商宾森和莱德曼之间发生严重争论。《年鉴》的出版虽于1535年停止,但由法官或高级律师撰写的法律报告随之兴起,而且从未中断,累计总数有40卷。其中,问世于1551年、出自御用状师普洛登之手的报告是最精彩的,它记载了许多典型案例的法庭辩论情况,显示了那时律师的素质是相当高的。 总之,在都铎时期,面对特权法庭的竞争、衡平法的压力和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冲击,普通法和普通法法庭尽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它凭借自身的优势条件,依然是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