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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内容包括:2000―2001年中国基层民主的新发展:村级民主、世纪之初的乡村民主:2000―2001年度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村委会选举的新发展、农村村级治理的发展等。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2000――2001年中国基层民主的新发展:村级民主 一、村级民主编 第二章 世纪之初的乡村民主:2000――2001年度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 第三章 村委会选举的新发展 第四章 农村村级治理的发展 …… 二、乡镇民主编 第九章 政务公开与乡镇治理 第十章 广东乡镇人大制度建设与改革 三、社区民主编 第十一章 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 第十二章 近年来城市社区民主建设发展报告 附录一 广西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有关规定 附录二 2001年2月在昆明召开的“中国城市社区建设体制及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现存问题”研讨会情况 …… 参考书目 参考文章 参考文献资料 书摘:
书摘
首先,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合法化。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迅速推行,乡村原有人民公社体制也迅速解体。如何重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重新将农民组织起来”,成为当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制度的选择之中,由广西罗城、宜山等地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组织作为一个替代形式迅速获得国家的认可,并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民基层民主组织与管理制度在乡村得到推行。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正式废除了人民公社,首次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新宪法颁布后,中共中央在中发[1982]36号文件中,要求各地要“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乡民)委员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全国性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陆续展开。1985年春,建乡工作全部完成,全国5.6万多个人民公社、镇,改建为9.2万多个乡(包括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按照宪法规定,取消了原有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建立了8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从而完成了乡村组织与管理制度的在法律上和实践上的历史性转换。 其次,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制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在乡村的建立并不等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形成。虽然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及其运作方式等并没有详细地规范,不少地方的村民委员会不过是将原来的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换个牌子。直到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功能及选举方式首次进行比较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期间,全国有25个省级单位制订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实施办法》,10个省级单位制订了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使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及村级民主选举制度日益具体和完善。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民自治获得更全面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截至1999年12月31日,全国有14个省份颁布了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国性及地方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订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成为正式的法律,是村民自治制度法制化的历史性飞跃。 第三,村民自治制度实践的普遍化。2000年以前,虽然宪法和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农村在废除人民公社过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