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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虽说烈性酒在全球的消费范围非常之广,但是真正能够从烈性酒行业中获取利润的国家和生产商却只是一小部分。本书为您提供了烈性酒行业的全方位介绍,包括烈性酒的主要分类大量的贸易统计数据、消费模式与贸易规则,讨论了一些烈性酒巨头公司所面临挑战,详细列举了不同的生产商,并对这些生产商的产品结构进行了评估。
本书开篇将烈性酒这一概念置于“酒”及其历史的广义范畴中进行讨论、探讨了酒业的现关和受欢迎的程度。接下来的几章分别讨论:烈性酒的生产、销售与规章,烈性酒生产商,行为利润以及对未来趋的展望。作者度图解答烈性酒行业中的一系列问题,诸如进行不同品牌的混合经营和提高单一品牌的销量哪个更重要?提高品牌组俣及销售力量是否比单纯打造某一品牌的优势更重要?另外,本书还探讨了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文化对烈性酒行业的影响,为什么发女对于烈性酒行为来讲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什么妇女对于烈性酒行业来讲变得越来越重要,因特网的出现对这一行为有什么影响,等等。 《烈性酒》一书为全球烈性酒行为描绘了一幅最为全面的图画。该书将成为业内生产商、贸易商、行业管理人员、经济学家、分析家以及所有对烈性酒行业感兴趣的人士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 作者简介:
John Wakly先生是设在伦敦的莱曙兄弟公司的经营主管。他从事国际酒业研究已经有20年的历史,是伦郭商界最早从事消费产业跨国经济分析的专家之一。John曾在伦敦商业区和华尔街工作过,后来于1985年迁到伦敦,成为Merrill Lynch公司在欧洲的第一位分析家。作为一们享誉盛名的饮品分析家,他获得了很多骄人的称号,但其中最可贵的是他在保乐力加饮料集团赞助的竞赛中被评选为“烈性酒分析家”。
编辑推荐:
《烈性酒》一书为全球烈性酒行为描绘了一幅最为全面的图画。该书将成为业内生产商、贸易商、行业管理人员、经济学家、分析家以及所有对烈性酒行业感兴趣的人士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
目录:
《商品国际工贸指南译丛》总序
前言 致谢 1 概述 酒在社会中――酒的历史 酒――特性和产品 酒的消费 总结 2 烈性酒的生产 定义 蒸馏过程 苏格兰威士忌的生产过程 其他烈性酒的生产技术 烈性酒主要出口国 3 销售与规章 销售税、关税和特别税 销售规章 其他规定 4 消费 烈性酒消费情况概述 苏格兰威士忌 其他品种的威士忌 白兰地 干邑白兰地 其他棕色烈性酒品种 无色烈性酒 中国国产烈性酒――国际烈性酒市场的真空 利口酒和鸡尾酒 名牌烈性酒的消费 5 烈性酒生产商 迪阿吉奥饮料公司 布朗-福曼公司 星座公司 多梅克联合饮料公司 百加得-马天尼酒业集团 金巴利酒业集团 爱克斯公司 财富集团公司 路易?维登集团公司(莫特-轩尼诗公司) 保乐力加饮料集团 人头马造酒公司 西格拉姆公司 6 行业利润 贸易 影响利润的因素 资本收益 7 未来趋势 因特网 多品牌组合经营公司 另外一种经营模式? 附录1 烈性酒业主要组织 附录2 专业术语 附录3 索引 书摘:
书摘
美国售酒的法律规定 美国酒类销售规章体系较为复杂,这是由于对酒的三级管辖造成的,三级是指联邦、州和州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美国酒类销售规章的基础应起源于1933年禁酒时期结束以后,当时的第21次美国宪法修正案作出了废除禁酒令的决定,这使酒的三级政府管理机构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变得复杂起来。根据(美国)法律信息学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联邦政府对酒的管辖只能限制在那些由宪法赋予的与三级管理之中的一级有关系的区域,而且政府不能干预州警察行使其权力。这意味着联邦政府没有权力管辖在某一个州内公民间的酒的买卖,或对任何州洒的交易作出任何规定。” 但是,联邦政府可以对酒的进口和各州间的贸易制订规则,它能够管理华盛顿特区、军队和印第安人居留点的烈性酒销售。联邦政府主要是通过美国商业部时酒的销售实行最重要的管理——即酒的三级销售体系。从本质上来说,政府通过一个独立的酒的批发系统将酒的生产和销售分割开来。根据禁酒时期的经验,政府希望这样的做法可以限制造酒商出售其产品的权力或者杜绝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当然,由于造酒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都有一个很明显的动力就是要多卖酒,因此,这些规定是否真的能对消费者起到任何积极的作用看来很值得怀疑。事实上,这种三级销售体系显然不太奏效,结果是,尽管政府征收较低的消费税,但消费者却要以很高的价格买到酒,美国的酒市场(特别是烈性酒市场)仍然是世界上最赚钱的行业之一。 为对酒的销售进行更进一步的管理,联邦法律规定不允许造酒商或进口商直接或间接进行独家销售,即禁止以各种方式劝说零售商屯作其产品而拒绝其他竞争者的同类产品。这与欧洲的做法存在很大的不同,在那里“特约经销点”是垂直统一售酒的常用方法。 以特许经营方式售酒在美国是不合法的,政府不允许以下面的任何方式劝诱一个酒零售商排斥或部分排斥其他同类产品: ●在专卖证方面(全部或部分)给予好处; ●在零售商固定资产或个人财产方面提供好处; ●向零售商提供(给予、出租、出借或出售)任何家具、固定设备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为零售商支付其在广告、产品展示和促销方面的费用; ●为零售商贷款提供担保; ●在付款期限逾期后继续为零售商延长付款时间,这种做法在该行业很普遍; ●要求零售商接受和处理一定份额的产品。 同这7条规定一样繁琐的是,欧盟最近颁布的关于“特约经销”的“绿皮书”提出欧洲应当比美国的自由主义者们更快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