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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系统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在体例上,增加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将“民事诉讼证明”独立为一编,并全面吸收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内容上在介绍基本理论时比较系统全面并引入了大量国外学说。对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法论与解释论方面提供了参考意见,并力图阐明有关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和法的精神。全书内容丰富、结构新颖、论述充分,既可以作为法律院校的本科生教材,也可以作为研究生的教学参考。
作者简介:
江伟,1930年生,河南开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等职。1956年毕业干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长期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著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际》(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民事诉权研究》等,并主编有《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证据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原理》、《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诉讼法论丛》等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有“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等重要论文。
编辑推荐:
“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著名法学家和学科带头人领衔主编,由上述高校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南昌大学、湘潭大学、兰州大学、上海大学、等政法院校选派的资深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第二节 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 第三节 民事诉讼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与宪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价值论 第三节 民事诉讼目的论 第四书 民事诉权论 第五节 诉讼标的论 第六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 第七节 既判力论 第二编 总则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立法主义概略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三节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节 直接言辞原则 第五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议制度 第三节 陪审制度 第四节 回避制度 第五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六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六章 法院 第一节 法院概述 第二节 法院民事主管权 第三节 法院民事管辖概述 第四节 级别管辖 第五节 地域管辖 第六节 裁定管辖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 第三节 共同诉讼 第四节 代表人诉讼 第五节 诉讼第三人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诉讼费用 第九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 第二书 先予执行制度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三编 民事诉讼证明 …… 第四编 通常程序 第五篇 特别程序 第六编 民事强制执行 第七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书摘: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一)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等。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既包括民事诉讼立法或制度上的公正和效率,即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包括适用上的公正和效率,即个案审判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亦即将立法或制度上的公正和效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之中。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既适用于单个民事诉讼案件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国家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评价。
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的标准或要求主要有: (1)法官中立原则,主要内容是: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院平等尊重、对待和保护各个当事人。 (2)当事人平等原则,主要涵义是: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3)程序参与原则,基本要求是:当事人自主地参与诉讼;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如提出事实证据、进行辩论的机会),在未被赋予此机会而收集的事实、证据材料等,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4)程序公开原则,即审判公开。 (5)程序安定原则,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详见第二章第二节)。有学者将程序安定视为与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相对独立的一个程序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