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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外,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编辑推荐: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
目录:
刑法总则案例
刑法分则案例 一、危害国家发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妨害婚姻家庭罪 八、渎职罪 刑事诉讼法案例 书摘:
书摘
被告人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发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又属未成年人犯罪,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属本案从犯,系未成年人犯罪,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刚满14岁,被捕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其盗窃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依法减轻处罚。 (五)一审定案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李文军犯故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他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八年。 4.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徙刑三年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制三年。 5.作案凶器蒙古刀一把,剔骨尖刀一把,刀鞘一把,依法没收。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军诉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致命伤以及主持分赃物为林××所为,林是本案的主犯,不能因为我年满18岁而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我发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确认: (1)上诉人李文军、被告人林××、孙x×、刘××共同预谋后,于l996年4月2000 晚携带刀子、撬棍等作案工具,潜入锡林浩持市粮油储运公司熟食品厂院内.当行窃时被更夫刘贵昌发现,孙××上前将刘摔倒在地。刘叫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