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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作者:
ISBN:
9787300029672 , 7300029671
出版社:
出版日期:
1998-12-1
定价: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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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外,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编辑推荐: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


目录:
民事审判案例卷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
二、房屋纠纷案例
三、土地使用权及相邻权纠纷案例
四、合同纠纷案例
五、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六、劳动争纠纷案例
七、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八、人身权纠纷案例
九、民事诉讼程序案例
十、其他民事纠纷案例


书摘:
书摘
(五)原审定案结论
针对原、被告的实际居住情况及对讼争之房的修缮情况,永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坐落在永安市上桥尾302号木结构房一幢,面积102.10平方米,系原告黄金莲、童翠珍、童翠群、童翠娥、被告童翠生按份共有,共中黄金莲享有50%产权,童翠珍、童翠
群、童翠娥享有lO%产权,被告童翠生享有20%产权。
2.被告童翠生应支付给原告童翠珍、童翠群、童翠娥房价款各3657.27元,上桥尾302号房归原告黄金莲与被告童翠生共同共有,共同管业。
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承担1200元,被告承担300元。
(六)再审情况
原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1996年4月,被告童翠生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告童翠珍、童翠群、童翠娥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继承权利,原告黄金莲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代理资格应驳回其起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有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予以再审。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永安市七桥尾302号房屋产权原属黄金莲与其夫童天贵共同所有。童天贵去世后.该房50%属黄金莲.50%产权属童天贵遗产。继承开始后,原、被告均未表示放弃,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童天贵的遗产属四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1989年6月,童翠生以个人名义向市房管处提出产权登记申请,1990年9月,市房管处发布登记公告,同年l1月童翠生领取了房产权证.童翠生的登记行为构成对童翠珍、童翠群、童翠娥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黄金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童翠生是其监护人之一,童翠生的登记行为应视为代表黄金莲登记。童翠生房产登记业经房管部门公告.应推定童翠珍、童翠群、童翠娥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被侵害,但未在诉讼时效内提出权利主张,应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原告童翠珍三人于1995年8月提出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权利已不受法律保护,她们原来享有的产权份额已由黄金莲、童翠生共同享有。童翠生以原告童翠珍等三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原审以证据不足给予否定,实为不当。原审定性实体处理均有不当,应予撤销。原审被告童翠生提出原审原告黄金莲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代理资格,本院已为黄金莲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原审被告提出的驳回黄金莲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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