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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这是一部主要出自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之手的高等学校学教学丛书。这套高校法学教学丛书,以教材为主,教学参考资料为辅。就教材而言,我们力求在反映法学基本教学内容和规格的基础上,充分反映法学发展的新信息和成果,以体系合理、概念准确、内容精炼、资料新颖、务实创新为努力方向,就教学参考资料来说,我们力求给学生提供典型和具有探究价值的事例或案例,严谨精彩的判词和法律文书,观点新颖并有指导意义的论文和专著。
编辑推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民事诉讼法制和内容已经更加丰富和完善,在这种新形势下,《民事诉讼法学》一书也与时俱进,显示新的特点:一是全面性,本书尽可能全面系统阐明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第一编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和基本原理,第二编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第三至第六编具体阐明了民事诉讼法的程序问题如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涉外和海事诉讼程序等,第七编介绍了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二是学术性,及时把握我国民事诉讼法制改革最新进展并借鉴前沿性成果,坚持务实创新的方向,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三是实务性,理论联系实际,提供典型和具有探究价值的事例或案例以及严谨精彩的判词和法律文书。这三面的特点使本书具有实用性和时代性,将为法律专业的人士提供参考,也为涉及民事诉讼的公民提供参考的依据,一本在手,多种功效,这就是本书带给你的价值。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封建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中国近现代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原理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原理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原理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二编 总论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七章 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第五节 第三人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和诉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三章 期间、送达 第十四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五章 诉讼费用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六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七编 港澳台地区民事诉讼制度 书摘:
6.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在证据理论上,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或证据的许容性,是指“得利用为证据之一般形式的资格,即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为认定事实之裁判基础”。证据力,又称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该证据于证明某种事实上具有何等实质的价值之性质”。
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有区别又统一,前者是证据的合法资格,属于证据的形式必备要件,须通过证据有无合法性来检验;后者是证据的实质本体,属于证据的内容必备要件,须通过证据有无客观性和相关性来衡定。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两者必须结合,才可以使证据(严格说是“证据材料”)转化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符合三性特征的定案的“证据”)。 在现代诉讼中,对证据的证据能力,是由法律加以形式的限制,不许法院自由心证判断之;对证据的证明力,则许由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为判断,法律并不加以形式的限制。证据必须先具备证据能力,才能进入法官对其有无证明力的自由心证判断阶段。对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如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等,法律一般都有严格限制,排除出(诉讼之)局,使其不得成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对象。法官只能由有证据能力之证据,形成心证,并非以自由心证,判断证据能力,亦不许以自由心证,创造证据能力。 内心确信,就是对证据有尤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我们认为.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是指判断证据有无客观性和相关性,有此两性者就有证明力,无此两性者即无证明力。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判断数个证据对于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强弱的比较力量。法官应当选择确定那些证明力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官应当独立地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正相反对的证明力大小作有规定,法官也不应当机械地不顾具体案件、具体情况而盲目套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在任何案件的认证过程中,法官都应当凭借其良知、理性、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来发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独立地自由地判断其证明力,否则,拘谨于现有的证明力规则就可能重陷于形式证据制度的泥潭之中. 为了保障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1)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2)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另外,严禁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否则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7.公开内心确信的理由和结果。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证与展示。法官的内心确信是客观上难以公开的人脑世界里的思维过程,且合议庭评议等活动又是法律不允许公开的司法活动。但是,法官内心确信的结果和理由,以及合议庭评议活动的司法结果即判决裁定是依法公开的。 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止确适用法律。法官应当是最讲道理的社会一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沦。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山,即公开内心确信的理由和结果。因此,法院对证据力之评价由法官依伦理法则或经验法则,为白山判断。惟法官得心证之判断过程及其理由,应于判决理由中为明白记载,此为防止法官滥用自由心证 组织法则而设。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四、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的标准 《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确定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 盖然性就是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新证据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通过规范证据证明力的方法,确立了“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即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时,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据证明力较大的证据子以确认。 五、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的规则 (一)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规则 1.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3.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判断。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二)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 1.在其后诉讼中对调解或和解中妥协自认排除规则。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有关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孤证不能定案的确认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被对方(缺乏反驳证据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所提证据的证明力确认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什、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介法子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尤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