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司》第二次国家报告
内容提要 :
本书为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次国家报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写,详细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每条内容,值得一读。
目录 :
绪表
第5条 合作 第6条 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的一般措施 第7条 查明与监测 关于生物分类的各项决定 第8条 就地保护[不包括第8条h款和第8条j款] 第8条h款 外来物种 第8条j款 传统知识和有关规定 第9条 迁地保护 第10条 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持续利用 第12条 研究和培训 第13条 公众教育和认识 第14条 影响评价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第15条 遗传资源的获取 第16条 技术的取得和转让 第17条 信息交流 第18条 技术和科学合作 第19条 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的分配 第20条 资金 第21条 财务机制 第23条 缔约方大会 第24条 秘书处 第25条 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事务附属机构 第26条 报告 第V/6号决定 生态系统方式 内陆水域生态系统 海洋和海岸生物多样性 农业生物多样性 森林生物多样性 缺水和半湿润地区生物多样性 第V/20号决定 《公约》的运作 结束表 附表1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次国家报告参加编写人员名单 附表2 出席审定报告和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会议的人员名单 书摘:
(1)中国迁地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哩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持有许可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的科学研究、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因科学考察、驯养繁殖、科研、教学等必须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规定了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和准许捕捉证制度。 (2)中国迁地保护的现状。 ①植物迁地保护。 截至2000年,全国有植物园140多个,栽培中国区系植物约18000种,约占中国区系成分的65%。其中新近建设的植物园包括三峡植物园、河北保定植物园、石家庄植物园、德州植物园以及建设中的天津植物园。西双版纳植物园建立了面积约80hm2的滇南濒危植物迁地保护区,并将在元江建立西双版纳植物园干热河谷分园。 中国在北京和青海建立了国家作物种质资源长期库和复份保存库各1座;在全国建立了各种作物种质资源中期保存库共27座;建立了32个多年生及作物野生近缘植物资源圃;完成了160种作物、37万份作物品种资源的入库(圃)编目、农艺性状、品质、抗逆和抗病虫等特性的鉴定评价工作,并建立中国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 此外,在全国范围内还兴建了一批野生植物繁殖基地、种源基地和其他植物种质资源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