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精神障碍者的犯罪似乎是一个可以让人“不屑一顾”的问题。刑法学只是在研究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时,顺便讨论一下精神障碍者实施的“危害行为”本身。犯罪学一直忙于一般的犯罪,没有兴趣用更多的时间来关注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即使是犯罪心理学著作,对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分析也十分地吝惜笔墨。司法精神医学虽然研究精神障碍者的犯罪,但其重点是犯罪人精神状态的鉴定。其实,如果稍多地了解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实际情况,就可以知道,不论从其严重性来看,还是从其特殊性、复杂性来看,精神障碍者的犯罪都是一个需要加以专门研究的问题。
对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各有关学科当然应当研究属于自己领域的问题,但是综合性研究也是需要的,特别是在整体研究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各个学科对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的研究,虽然侧重于不同方面,但都致力于一个共同的目标―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防治,因而它们有密切的联系和广泛的共同语言。譬如,犯罪学和司法精神医学关于精神障碍者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应当可以成为刑法学在研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时的有益参考;刑法学关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精神医学也是大有裨益。目前在中国,有关学科欠缺沟通,相互借鉴不够,因而不但有重复性劳动,而且在不得不涉及其他学科时往往出现常识性错误,更重要的是由于视野狭窄,自身也难以深人。这种局面不改变,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研究的整体水平就很难提高。
基于上述粗浅想法,我为《精神障碍与犯罪》确定了这样的主题:根据精神医学以及相关学科的最新成果,从多个学科主要是犯罪学和刑法学的角度,系统研究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的方方面面,包括精神障碍与犯罪的关系、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原因、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形式和特点、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预防、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刑事责任、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等,为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防治和有关法律对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意见。它以问题为核心,而不局限于某个学科、某种研究方法。我希望它能够对各有关学科的沟通和交流产生促进作用。
在中国,精神障碍者的犯罪似乎是一个可以让人“不屑一顾”的问题。刑法学只是在研究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时,顺便讨论一下精神障碍者实施的“危害行为”本身。犯罪学一直忙于一般的犯罪,没有兴趣用更多的时间来关注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即使是犯罪心理学著作,对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分析也十分地吝惜笔墨。司法精神医学虽然研究精神障碍者的犯罪,但其重点是犯罪人精神状态的鉴定。其实,如果稍多地了解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实际情况,就可以知道,不论从其严重性来看,还是从其特殊性、复杂性来看,精神障碍者的犯罪都是一个需要加以专门研究的问题。
对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各有关学科当然应当研究属于自己领域的问题,但是综合性研究也是需要的,特别是在整体研究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各个学科对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的研究,虽然侧重于不同方面,但都致力于一个共同的目标—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防治,因而它们有密切的联系和广泛的共同语言。譬如,犯罪学和司法精神医学关于精神障碍者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应当可以成为刑法学在研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时的有益参考;刑法学关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精神医学也是大有裨益。目前在中国,有关学科欠缺沟通,相互借鉴不够,因而不但有重复性劳动,而且在不得不涉及其他学科时往往出现常识性错误,更重要的是由于视野狭窄,自身也难以深人。这种局面不改变,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研究的整体水平就很难提高。
基于上述粗浅想法,我为《精神障碍与犯罪》确定了这样的主题:根据精神医学以及相关学科的最新成果,从多个学科主要是犯罪学和刑法学的角度,系统研究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的方方面面,包括精神障碍与犯罪的关系、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原因、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形式和特点、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预防、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刑事责任、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等,为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防治和有关法律对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意见。它以问题为核心,而不局限于某个学科、某种研究方法。我希望它能够对各有关学科的沟通和交流产生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 :
刘白驹,1959年7月出生。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科研管理和法学研究工作。在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研究方面,著有《论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的跨文化研究》、《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与犯罪》、《吸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等论文。在著作权研究方面,著有专著《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问题》(1996年,主编)和《私人书信的著作权问题》、《关于“整理”》等论文。还参与过几部专著的撰写。
目录 :
精神障碍与犯罪:上册
第一章 精神障碍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精神障碍的概念
第二节 精神障碍的分类
第三节 关于精神障碍的主要学说
第四节 精神医学和变态心理学
第二章 精神障碍的原因
第一节 生理因素
一、器质性因素
二、遗传因素
第二节 心理因素
一、动机冲突理论
二、挫折理论
三、焦虑和心理防御机制理论
四、应激理论
第三节 性因素
一、概述
二、性饥渴
三、性压抑
四、性心理创伤
第四节 社会环境因素
一、社会制度
二、文化
第五节 个体素质因素
第三章 精神病理现象
第一节 感觉知觉障碍
一、感觉障碍
二、知觉障碍
第二节 思惟障碍
一、思惟联想障碍
二、思惟逻辑结构障碍
三、思惟内容障碍
第三节 注意、记忆障碍
一、注意障碍
二、记忆障碍
第四节 情感障碍
……
第四章 精神障碍简述
第五章 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宏观考察
第六章 精神障碍者的暴力型犯罪
精神障碍与犯罪:下册
书摘:
2.社会协调性定义
根据社会协调性定义,那些不能适应所处社会,其行为不符合社会准则(主要是习惯、习俗和惯例)的人是异常的。这个定义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上:多数人的一贯看法和做法总是正确的。这个定义的优点是,根据这个定义去判断异常与正常,人们一般能够接受。
社会协调性定义的缺点也很明显。首先,多数人的一贯看法和一贯做法并不一定正确,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例如,中国过去,从隋唐到清末,有妇女缠足的习俗,世人也以足小为美。翻翻《全宋词》就可以看到不少赞美小脚的词句。晏几道《浣溪沙》:“几折湘裙烟缕细,一钩罗袜素蟾弯。”。贺铸《南乡子》:“二十四桥游冶处,留恋。携手娇娆步步莲。”辛弃疾《念奴娇》:“闻道绮陌东头,行人曾见,帘底纤纤月。”卢炳《踏沙行》:“明眸剪出玉为肌,凤鞋弓小金莲衬。”但是,这一切并不能掩盖缠足给妇女造成的痛苦。作家巴金的小说《激流》三部曲中的高家四小姐淑贞就是这一陋习的牺牲品。她“挨了许多鞭子,受了长期的痛苦,流了很多的眼泪,而且还过了一些不眠之夜,她居然把自己的脚造成了这样的畸形的东西”。①缠足这种陋习,到20世纪初便被人们抛弃了。其次,多数人的一贯看法和做法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这里,可以迪斯科舞在中国的兴衰为例。跳迪斯科舞,在改革开放以前是不可想象的。那时如果有人跳迪斯科舞,大多数人看到他那种扭腰摆臀的动作,一定会说他下流、“神经”不正常。因为中国人过去一直把任何突出臀部、乳房、大腿等身体部位的举动视为伤风败俗。改革开放以后,迪斯科舞从国外传进来,吸引了为数众多的年轻人。开始时,中、老年人看不惯,认为不正经,但时间长了,也就见怪不怪了。令人吃惊的事情是,后来竟然有了老年迪斯科。还有,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准则也是不同的。我们中国人看外国人,外国人看我们中国人,世界各国的人互相看,都有许多看不惯的地方。但也只能是看不惯,断不可因为看不惯而说别人不正常,更不可强迫别人按自己的方式改过来。
3.伦理学定义
根据伦理学定义,一个人如果以非道德的方式表现自己的行为,就是异常的。所谓道德,就是人们关于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问题的观点、原则以及根据这些观点、原则而形成的相互行为的某种准则、规范。
实际上,根据这个定义,只能把道德修养好的人和道德修养差的人区别开,而不能把精神异常的人和精神正常的人区别开,因为精神状态与道德修养没有必然的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