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论点要览

国际法学论点要览 - 图书城
作者:
龚瑜 主编
ISBN:
9787503638831 , 7503638834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2-9-1
定价:
25.00
¥20.90元 84折 去卓越网购买
内容提要 :
要了解历史上前人的思想,要把握当世中他人的学说,必须到浩繁的著作中去寻找和采集。这是每一个学人都必须经历的,也是每一个学人都无法彻底完成的。必须看许许多多的书,甚至作许许多多的笔记。尽管这种劳动对于每一个学人来说都可能在这样或那样的意义上存在着重复,也还不得不千百次地重复。虽然这种重复不得不进行,但这种重复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简的。我们所做的这一工作也有这么一个动机。该著作不可能代替我们向前人和今人学习,但它可以帮助我们向前人和今人学习。任何语录式的剪辑都无法与原著相提并论。这一套著作不等于原著,但它们可以是帮助我们走进原著的索引与线索。
人类的创造是前后相继的。人类只有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可能进行更高的攀登。每一个人只有既以前人的创造为基础,也以今人的成果为基点,才可能超越前人和今人。否则,在自己封闭的研究中苦思冥想,作出了自认为了不起的创造后,某一天,被人告知或自己发现,其实古人或今人在自己之前已经有了与自己完全相同的结论和论证,不亦悲乎?更为悲壮的当是,被人告知或者自己发现,自己的辛勤劳作,早已被古人或他人作出了否定的结论。为了避免无效劳动,我们多么希望能对前人和他人的成就有所了解啊。但是,由于时间、精力的限制,又无能为力。我们编写这一著作的目的也在于帮助读者能够更多地了解法学界的前人与现时代的他人。
本套著作只收录了中文资料和在本书编写时已经具有中文正式译本的资料。其原因,一是要将全世界的有关资料都纳入我们的视野,的确非我们能力和精力所能及。二是我们的著作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读者具有提示、索引的意义。若无中文译本,许多读者都会在查找上感到困难与不方便。这样,本书就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本套著作收录的论点仅是编者们尽其所能查找的结果,难免有遗漏。除了因为编者的视野局限之外,也可能受著作出版、发行上的限制而未被收录。如受制于印数过少、地方性出版、自办发行等。未能被查找到的著作中肯定不乏高见,但被无可奈何地忽略了。对于这一点,只能力争靠以后的修订加以完善来解决。并诚挚地向那些被遗漏了重要论点的学者们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也是我们很大的遗憾。
收入的每一个论点是由编者来选摘的。这就可能将一些本该收入的论点未视为应收入的论点而加以收录。其原因是多样的,作为总主编的我,必须向那些因编者的认识原因而未收录其相关论点的学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本套著作是对论点的汇集。其排序除了按照祖国大陆、台港澳、国外的区域顺序之外,完全是以我们所援引的著作的发表或出版时间作为序位的。一律不涉及我们和社会对于论点提出者学术地位的认识。若偶有个别例外的排列,也纯属疏忽所致,而非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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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历史上前人的思想,要把握当世中他人的学说,必须到浩繁的著作中去寻找和采集。这是每一个学人都必须经历的,也是每一个学人都无法彻底完成的。必须看许许多多的书,甚至作许许多多的笔记。尽管这种劳动对于每一个学人来说都可能在这样或那样的意义上存在着重复,也还不得不千百次地重复。虽然这种重复不得不进行,但这种重复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简的。我们所做的这一工作也有这么一个动机。该著作不可能代替我们向前人和今人学习,但它可以帮助我们向前人和今人学习。任何语录式的剪辑都无法与原著相提并论。这一套著作不等于原著,但它们可以是帮助我们走进原著的索引与线索。
人类的创造是前后相继的。人类只有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可能进行更高的攀登。每一个人只有既以前人的创造为基础,也以今人的成果为基点,才可能超越前人和今人。否则,在自己封闭的研究中苦思冥想,作出了自认为了不起的创造后,某一天,被人告知或自己发现,其实古人或今人在自己之前已经有了与自己完全相同的结论和论证,不亦悲乎?更为悲壮的当是,被人告知或者自己发现,自己的辛勤劳作,早已被古人或他人作出了否定的结论。为了避免无效劳动,我们多么希望能对前人和他人的成就有所了解啊。但是,由于时间、精力的限制,又无能为力。我们编写这一著作的目的也在于帮助读者能够更多地了解法学界的前人与现时代的他人。
本套著作只收录了中文资料和在本书编写时已经具有中文正式译本的资料。其原因,一是要将全世界的有关资料都纳入我们的视野,的确非我们能力和精力所能及。二是我们的著作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读者具有提示、索引的意义。若无中文译本,许多读者都会在查找上感到困难与不方便。这样,本书就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本套著作收录的论点仅是编者们尽其所能查找的结果,难免有遗漏。除了因为编者的视野局限之外,也可能受著作出版、发行上的限制而未被收录。如受制于印数过少、地方性出版、自办发行等。未能被查找到的著作中肯定不乏高见,但被无可奈何地忽略了。对于这一点,只能力争靠以后的修订加以完善来解决。并诚挚地向那些被遗漏了重要论点的学者们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也是我们很大的遗憾。
收入的每一个论点是由编者来选摘的。这就可能将一些本该收入的论点未视为应收入的论点而加以收录。其原因是多样的,作为总主编的我,必须向那些因编者的认识原因而未收录其相关论点的学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本套著作是对论点的汇集。其排序除了按照祖国大陆、台港澳、国外的区域顺序之外,完全是以我们所援引的著作的发表或出版时间作为序位的。一律不涉及我们和社会对于论点提出者学术地位的认识。若偶有个别例外的排列,也纯属疏忽所致,而非故意为之。
目录 :
一、绪论
 (一)国际法的定义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含义
 (二)主权国家
 (三)永久中立国
 (四)被保护国
 (五)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六)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七)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概述
 (二)独立权
 (三)平等权
 (四)自卫权
 (五)管辖权
 (六)国家主权豁免
 (七)国家的基本义务
四、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起因
 (四)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
 (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六)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五、国际法上的居民
 (一)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
 (三)国籍的丧失
 (四)国家对外国人的属地管辖权
 (五)外国人的待遇
 (六)庇护
 (七)引渡
 (八)难民
六、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国际人权与国际人权法
 (二)人权国际保护的含义与发展
 (三)国际人权保护的内容
 (四)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
七、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领土和内水
 (二)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四)国家边界
 (五)两极地区
八、海洋法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基线
 (三)内海
 (四)海湾
 (五)领海
 (六)毗连区
 (七)专属经济区
 (八)大陆架
 (九)公海
 (十)国际海底区域
九、空间法
 (一)空间法的概念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航空法
十、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外交和外交关系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三)领事、领事关系
十一、条约
 (一)条约的概念
 (二)条约的名称
 (三)条约的结构
 (四)条约的缔结
 (五)条约的生效
 (六)条约的解释
十二、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点
 (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十三、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十四、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三)国际组织的特征
 (四)国际组织的分类
 (五)国际组织的参与者
 (六)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七)国际组织的机构
十五、国际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与特点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十六、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战争的概念
 (二)战争法的概念
 (三)战争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四)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五)战争与武装冲突开始的法律后果
 (六)中立的概念
 (七)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八)中立制度的局限性
书摘:
(六)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1.承认的含义
承认(recognition),就其对象而言。可以分为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对一国内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以及对条约、领土变更等情势的承认。在国际法上最常见、最重要的是对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般来说,当一个新国家诞生时,或者一国爆发社会革命、发生政变产生新政府时,既存国家就面临着承认的问题。
——韩成栋、潘抱存主编:《国际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承认(recognition)是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以非宪法手段建立的新政府、宣告成立的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的法律行为。承认使承认者与被承认者建立确定的法律关系并由此而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成为它们建立和发展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承认是国际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
——陈致中编:《国际法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8页。
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是指对新国家和对新政府的承认,就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方式确认新国家或新政府已经产生的事实,并准备与之建立正式关系的一种国家行为。
——富学哲:《国际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指现存国家及国际组织对某一社会团体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从而表明愿意与其交往并导致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政治法律行为。
——刘海山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页。
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指国家表示认可某一事态并接受该事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除对国家的承认以外,还包括对政府、民族、交战或叛乱团体、条约、领土地位及有关国家局势的承认。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
国际法上的承认分为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对民族的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以及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对其他事物的承认在现代国际生活中较少发生。以承认的方式不同,承认又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法律的承认”和“事实的承认”。
——马骏主编:《国际法知识辞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早版,第51页。
广义上的承认是指国家对于在其对他国的关系中产生的任何事实 和情势的一种接受。就国家和政府的承认而言,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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