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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向公众,特别是进出境旅客、进出口公司、新闻媒体、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相关人员,系统地介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常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规定、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规定、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规定、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执法常识以及欧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基本情况等,以达到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普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进一步做好野生运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目的。
目录:
前言
PREFACE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章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及其规定 第四章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五章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执法常识 第六章 欧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基本情况介绍 附录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参考文献 书摘:
书摘
(八)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规定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野生动物的,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国务院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国家《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倒卖、转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外来种的管理规定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十)没收实物的管理规定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二、野生植物资源管理制度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