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动作论(修订版)
内容提要 :
1.本文既有宏观的公司机关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又有微观史实的考察以及具体规则的阐释和评析。既原原本本地论证了各种机关权力实现的具体制度规定,又揭示了公司机关权力构造的本质要求以及权力分配的民主性、效率性、机动性、法治性、公平性与正义性的要求;最后,就我国公司立法、证券立法相关问题的修正、完善提出了一些浅见。本文综合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经济学、历史学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在探讨古典企业和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主要构架了公司诸机关及董事、监事、经理之间权利(力)、义务、责任与利益的制衡关系;并且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取向是我国现代公司规范运作的关键点且任重道远。
2.第一章作为本书一个引子,旨在显现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政策与立法背景、现实意义要求以及学术价值。简单分析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中国证监会旨在推动公司治理工作的诸多重大规章制度和举措。
3.第二章探讨古典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组织)的产权特征及其缺陷、古典公有制性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高度结合、全民所有制企业低效运转的治理结构。在各国企业形态中,古典企业的数量虽多,但其规模一直保持着较小的状况,组织上少有制度创新。本章认为,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古典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高度合一的权力结构与单一的组织制度已成为企业规模扩张和交易安全的障碍,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向现代公司扩张。当然,本章研究之旨趣并不是否定古典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存在;恰恰相反,它们的存在有其客观需要和合理性,只不过应退居现代社会的非主导企业形态地位。
4.第三章是论述现代公司的兴起、产权特征、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以及“分立——制衡”型的现代公司产权关系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与完善。本章认为,现代公司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对于这种规模巨大和分工细化的庞然大物,我们在进行权力分立与制衡、义务、责任与利益定位的制度设计时,应旨在为该分工体系中的每一个角色提供足够的刺激,以便最大限度地使每—利益关系主体释放其积极性。
5.第四章论述公司的表意机关——股东大会——的权力来源、价值取向、会议体功能、实现表决权间接行使机制之一的表决权信托设计以及将其移植中国的思考、股东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关系的理顺问题。本文指出,尽管“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已形式化,但此首脑机关不可或缺,并且公司立法应不断完善股东权的实现机制,以促使消极股东转变为积极股东。
6.第五章探讨公司的业务执行与代表机关——董事与董事会、经理。现代公司由于董事会、经理层权力十分强大、地位显赫,因此,我们必须重点探讨董事、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即董事、经理的法律地位)、资格要求、权力界区、任免机制、义务、责任以及现代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经理的运行机制和权力行使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强化趋势下股东大会对其制衡关系、董事会秘书的定位与职责、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本章认为,为适应现代公司经营的特点,公司立法赋予经理、董事及董事会几乎完全自主的业务执行权或代表权是正确的,但同时应从义务、责任等机制的完善方面制约其权力。
7.第六章旨在探讨经营监督之专设机关——监事会一的价值功效、任免机制、人数构成、权力界区、义务与责任监控设计、与董事会的制衡关系以及对世界主流的4种现代公司经营监督模式的比较与我国的取向等问题。本章认为,在董事会、经理,层权力极大并无制衡机制之时,腐败和专横不可避免,故必须实施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强化监事会、监事及独立监事的权力,以使其可与董事会相抗衡,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衡力量。为防止监事会与董事会共谋,我们必须明确监事的义务与责任,使监事切实“监事”。此外,本章还论及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本身地位的建设问题,以使其监事会确有能力“监其事”。
编辑推荐 :
从公司的产权结构状况来看,可以有股权相对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两种模式。在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公司中,其机关权力构造也有所不同。
目录 :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古典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 治理结构的高度单一态势 一、古典企业——产权、收益权与控制权的 “三位一体” (一)古典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 (二)古典企业之缺陷及向现代公司的扩张 二、全民所有制公司(企业)——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高度整合——模糊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政企合一”的全民所有制公司(企业)及其产权特征 (二)低效运转的全民所有制公司(企业)治理结构概观 第三章现代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肢解与重组 一、现代公司的起源与产权特征 (一)现代公司的兴起与公司“国家”的形成 (二)现代公司的产权特征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股权的性质与公叫十四伺资产所有权的定位 (一)财产与财产权的意义 (二)产权的构成及其运作分析 (三)公司法人财产(积极的财产)与消极的财产 (四)法人财产权的性质诸说及其评述 前言:
本书综合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经济学、历史学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以《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章和其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比较分析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权与古典企业(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公司(企业)治理权力构造(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的权力来源及其诸机关之间权力、义务、责任与利益的制衡关系,揭示了公司治理构造的本质要求以及权力分配的民主性、效率性、机动性、法治性、公平性与正义性的要求,指出我国公司..
序言:
现代公司机关的权力构造迥然不同于传统的企业,尤其不同于我国的国有企业。管理机关的模式显然取决于企业的产权形态,有什么样的产权形态就会有什么样的管理机关模式。产权形态固然非常重要,管理机关的结构模式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率。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相对比较简单,而现代公司的管理模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就复杂得多。这种权力分工与制约的机制是建立在科学与民主的基础之上的。现代公司的管理机制是现代国家的缩影。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现代公司的机关权力构造是有极其丰富内容的,而且应作为一门科学来加以研究。
公司机关是法人机关的一种,而法人机关的学说在我国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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