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法学

商事仲裁法学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编辑、剪辑:谢石松
ISBN:
9787040115260 , 7040115263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3-02
定价:
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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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中国教育部切似年审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推荐仲裁法学方面的教材,同时也是目前中国体例最为新颖、内容最为丰富、研究最为深入仲裁法学新著。本书作者大都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商事仲裁员资格,牌大学法学院和各有关的商事仲裁机构长期从事商事仲裁法的教学、研究与实务工作。本书量为突出的特点是紧密结合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反映了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及商事仲裁实务的最新动态,吸收了商事仲裁法学方面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并对包括中国在蛐世界各国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谢石松: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深圳、肇庆、佛山、珠海、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屈广清: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瀚: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法国经济与法律科学协会、中国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中国西部大开发法律研究会、中国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委;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安、成阳、宝鸡、天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邓瑞平: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二系副主任、教授;四川省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成员;上海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潇剑: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约法律司法律专家;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郑远民: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宋连斌: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晓红:法学博士生,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邓杰: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史飚:法学博士生,中国政法大学讲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录:
第一章 商事仲裁法学导论
第一节 商事仲裁的法学理念
一、商事仲裁的法学概念
二、商事仲裁的法律特征
三、商事仲裁的法律性质
四、商事仲裁的法律价值
五、商事仲裁的效力依据
第二节 商事仲裁法的历史演进
一、商事仲裁法的起源
二、商事仲裁法的发展
三、商事仲裁法与计算机网络
第三节 商事仲裁法的现状
一、西方国家的商事仲裁法
二、中国的商事仲裁法
三、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
第四节 商事仲裁法与商事仲裁法学
一、商事仲裁法与商事仲裁法学的区别
二、商事仲裁法与商事仲裁法学的联系

第二章 商事仲裁机构
第一节 商事仲裁机构的概念
一、商事仲裁机构的含义
二、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
三、商事仲裁机构的分类
第二节 外国国家性商事仲裁机构
一、伦敦国际仲裁院
二、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四、美国仲裁协会
五、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第三节 国际性商事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会仲裁院
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第四节 中国商事仲裁机构
一、中国内地商事仲裁机构
二、中国香港商事仲裁机构
三、中国澳门商事仲裁机构
四、中国台湾商事仲裁机构

第三章 商事仲裁规则
第一节 商事仲裁规则的概念
一、商事仲裁规则的含义
二、商事仲裁规则的特点
三、商事仲裁规则的性质
四、商事仲裁规则的内容和作用
五、商事仲裁规则的确定
六、商事仲裁规则与商事仲裁法的关系
第二节 外国主要商事仲裁规则
一、1989年《苏黎世商会国际仲裁规则》
二、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三、1999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四、2000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一、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第四节 中国商事仲裁机构规则
一、中国内地商事仲裁机构规则
二、中国香港商事仲裁机构规则
三、中国澳门商事仲裁机构规则
四、中国台湾商事仲裁机构规则

第四章 商事仲裁协议
第一节 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
二、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
三、商事仲裁协议的种类
第二节 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
二、商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认定
第三节 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商事仲裁事项
二、商事仲裁机构
三、商事仲裁地点
四、商事仲裁规则
五、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六、商事仲裁协议中的示范仲裁条款
第四节 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商事仲裁协议的失效
三、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机构
四、商事仲裁协议的处理和补救
五、商事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表现
第五节 商事仲裁协议的自治权理论
一、商事仲裁协议自治权理论的产生及其基本内容
二、商事仲裁协议自治权理论在实践中的确立和运用
第六节 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一、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的统一论
二、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的分割论

第五章 商事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商事仲裁的当事人
一、商事仲裁当事人的概念
二、商事仲裁当事人与参与人
三、商事仲裁的代理人
第二节 商事仲裁的申请
一、商事仲裁申请的提出
二、商事仲裁申请书
第三节 商事仲裁的受理
一、商事仲裁受理的概念
二、商事仲裁受理中的立案审查
三、商事仲裁案件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第四节 商事仲裁的答辩
一、商事仲裁答辩的概念
二、商事仲裁答辩书
第五节 商事仲裁的反请求
一、商事仲裁反请求的概念与特点
二、商事仲裁反请求的提出和审理

第六章 商事仲裁庭
第一节 商事仲裁庭的成员
一、商事仲裁庭成员的资格
二、商事仲裁庭成员的责任
第二节 商事仲裁庭的组成
一、商事仲裁庭的成员人数
二、商事仲裁庭成员的确定
三、商事仲裁庭成员的回避
第三节 商事仲裁庭对仲裁管辖权的决定权
一、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概念
二、商事仲裁庭的管辖权自裁原则
三、中国内地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商事仲裁庭的重组
一、商事仲裁庭重组的方式
二、商事仲裁庭重组后的影响

第七章 商事仲裁的审理程序
第一节 商事仲裁审理程序的法律适用
一、商事仲裁审理程序法的概念
二、商事仲裁审理程序的准据法
三、非当地化理论与仲裁审理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商事仲裁的书面审理
一、书面审理的概念
二、书面审理的程序
三、书面审理的意义
四、网上商事仲裁的书面审理程序
第三节 商事仲裁的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的概念
二、口头审理的程序
三、口头审理的意义
四、网上商事仲裁的口头审理程序
第四节 商事仲裁保全
一、商事仲裁的证据保全
二、商事仲裁的财产保全

第八章 商事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第一节 商事仲裁和解
一、商事仲裁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事仲裁和解的原则
三、商事仲裁和解后的处理
四、商事仲裁和解的效力
第二节 商事仲裁调解
一、商事仲裁调解的概念
二、商事仲裁调解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关系
三、商事仲裁调解的程序
四、商事仲裁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商事仲裁调解的效力
一、商事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的效力
二、商事仲裁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效力

第九章 商事仲裁的裁决程序
第一节 商事仲裁裁决的依据
一、友好仲裁的依据
二、依法仲裁的依据
第二节 商事仲裁裁决的基本类型
一、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
二、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终局裁决
三、合意裁决与非合意裁决
四、补充裁决和被补充裁决
第三节 商事仲裁裁决的形式和内容
一、商事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商事仲裁裁决的内容
第四节 商事仲裁裁决的作出
一、作出商事仲裁裁决的期限
二、作出商事仲裁裁决的方式
三、作出商事仲裁裁决的地点
第五节 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二、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渊源
三、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形成的时间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一、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特殊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确定方法
三、“非国内法”或“非法律性”实体规则的适用

第十章 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第一节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基础
一、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
二、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三、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四、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节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
一、对商事仲裁协议的司法监督
二、对商事仲裁程序性事项的监督
三、对商事仲裁实体性事项的监督
第三节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程序
一、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启动
二、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实施
第四节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后果
一、对国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法律后果
二、对国外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商事仲裁裁决的履行与执行
一、商事仲裁裁决的履行
二、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二节 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
一、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区际司法协助的一般理论与实践
二、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协助执行
三、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协助执行
四、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协助执行
第三节 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国际司法协助
一、商事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框架下的协助执行
二、商事仲裁裁决在示范法框架下的执行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执行
四、中国内地商事仲裁裁决的域外执行
后记
……
书摘:
由某一国家依据其国内商事仲裁立法所设立的国家性商事仲裁机构,属于常设仲裁机构的范畴。它们通常都隶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的某个民间性机构,如商会,受理包括涉及国际、国内商事法律争议的案件。在目前的国际社会,很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这样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在此我们主要是就一些在目前国际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同时又与中国有着较密切关系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作些简单的介绍。
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I.CIA),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892年,当时称为“伦敦仲裁会”(L.ondonChamber of Arbitration),1903年改名为“伦敦仲裁院”,由一个由伦敦城市和伦敦商会各派12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1981年改称为“伦敦国际仲裁院”,由伦敦城市、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1985年起,伦敦国际仲裁院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其活动。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负责,仲裁员协会的会长兼任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执行主席。伦敦国际仲裁院备有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单,这些仲裁员来自世界多个国家,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经验。该院在选任仲裁员时,注重强调专业知识,如是否为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家,而对是否接受过法律教育或是否为法律专家则不十分注重。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未对仲裁员的人数进行限制,仲裁院可以指定仲裁员,也可以由当事人选定,还可以由(包括法院在内的)其他机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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