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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ISBN: |
9787800117572 , 78001175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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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3-3-1 |
定价: |
¥2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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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本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及铁路法、公路法、航空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案例评析的形式阐释了运输合同各阶段操作程序(方法);签订和履行各种运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运输合同的担保;运输合同纠纷及其处理。全书包括六个部分,分别是:铁路运输案例、公路运输案例、航空运输案例、水路运输案例、海上运输案例、多式联运案例。每一个案例均包括[案情摘要]、[处理结果]、[法理、法律评析]等三部分。
本书可供各层次法律专业学员参考使用,也可供《合同法》教学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参考。
编辑推荐 :
根据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及铁路法、公路法、航空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案例评析的形式阐释运输合同各阶段操作程序(方法);签订和履行各种运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运输合同的担保;运输合同纠纷及其处理。
作者简介 :
侯作前,1967年生,山东新泰市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曾在《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参加省部级项目3项,主持山东省法学会十五规划重点项目1项。
目录 :
第一章 铁路运输案例
第二章 公路运输案例
第三章 航空运输案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案例
第五章 海上运输案例
第六章 多式联运案例
书摘:
书摘
书摘
是合理正确的,相反,有许多落后于实际和不合理之处,如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赔偿因逾期运到所造成的服装滞销的损失,是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是可以也应该预见的,但支持原告请求又于法无据。法院虽然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作出了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这样合理的判决。但是,由于法律调整承运人与托运人利益不均衡,在当今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对铁路存在着消极的负面影响,建议对有关铁路法规进行修改。
14.因托运人取消托运收货人某粮食实业公司诉铁路运输承运人提货不着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某粮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被告:某承运人
1997年11月,某粮食实业公司与石家庄H公司达成了买卖玉米的协议,约定由H公司提供玉米若干吨,粮食实业公司凭领货凭证付款。尔后,H公司又同某粮库达成了买卖玉米协议,约定由某粮库办理托运手续,将玉米运至铁路某站,收货人为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在收到领货凭证后付款。某粮库按约办理托运手续后,将领货凭证交给了H公司的代理人。H公司将领货凭证交给实业公司,在收取实业公司的货款后不知去向。某粮库在收不到货款的情况下,将停留在其专用线上待发的玉米车卸空。承运人无货可运,便同意某粮库的要求与其解除运输合同。实业公司持领货凭证领不到货物,便以承运人为被告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赔偿损失。一审中,法院追加粮库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粮库办理托运手续后又将所有权不属于其的货物擅自卸下,是一种侵权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损害原告利益,该解除合同协议无效。承运人没有对承运的货物加以妥善保管或及时发运,将货物置于托运人的专用线上,为托运人擅自卸车创造条件,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粮库赔偿实业公司同等质量的玉米,并运至到站,或赔偿实业公司货款及运费,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某粮库还须赔偿实业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
负担案件受理费。
承运人和粮库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