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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ISBN: |
9787800117787 , 780011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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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3-3-1 |
定价: |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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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本书的写作主要基于三个目的:第一,通过对房地产市场案例的整理汇总,向读者展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概貌,第二,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的安全例评析研究,更具现实性与针对性地探讨房地产法理论,第三,通过对房地产市场案例的反思回顾,总结如何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本书在全面介绍房地产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开发合同,交易合同、物业管理类合同等三类主要的合同纠纷以案例的形式做了详细深入的分析阐述。第一个案例包括三个部分,所选案例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力求全面反映当前房地产法最新研究成果,本书可供各层法律专业学员参考使用,也可供房地产法教学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参考。
编辑推荐 :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法关于房地产合同的一般规定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案例评析的形式阐述房地产合同各阶段操作程序签订和履行各种房地产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房地产合同的担保,房地产合同纠纷及其处理。
作者简介 :
符启林,男,1954年7月生,海南省临高县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加拿大约克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房地产法、金融法。主要学术著作:《房地产法》、《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银行法》等。
目录 :
第一编 房地产开发类合同案例
第一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础效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
划拨土地不得直接出租改变用途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例
转让国有土地应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凭合同案例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办理出让手续
集体土地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出租
第四章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合同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户应服从国家征地需要
征地补偿费不得非法克扣
实为土地有偿交易的征地行为违法
第五章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例
第六章 房地产联合开发全同案例
第二编 房地产交易类合同案例
第七章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第八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例
第九章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案例
第十章 房屋赠与合同案例
第十一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
第十二章 房屋租凭合同案例
第十三章 房地产中介合同案例
第三编 物业管理类合同案例
第十四章 物业管理公共契约案例
第十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案例
第十六章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案例
书摘:
书摘
书摘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同书》,是以宝安公司出资。盐田港公司提供补偿土地的形式进行的土地开发,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盐田港建设指挥部与盐田港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拥有盐田港港区及后方腹地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审批后的土地使用权。盐田港建设指挥部有权签署关于盐田港港区及后方腹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已经盐田港建设指挥部签字盖章,获得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批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宝安公司非该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投资合同书》及相关的《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盐田港公司已为宝安公司办理了15区《房地产证》,该区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宝安公司名下,且该公司已将该《房地产证》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故该公司以盐田港公司未依约拆除违章建筑,依约交付土地,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请求解除该区2号地块的转让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投资合同书》、《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及《补充协议》中15区地块约定的条款,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盐田港公司应当于1997年2月28日前向宝安公司移交15区l
号地块,实际移交的时间是同年10月20日;该公司致函宝安公司1号地块已具备移交条件,其迟延交付的违约事实当确认。盐田港公司作为15区地块拆迁义务人。应当预见履行拆迁义务的风险。该公司以政府对违章建筑拆迁不力,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盐田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15区地块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移交宝安公司,并支付迟延交地的滞纳金,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鉴于深圳市政府在16区安置中澳公司的事实,宝安公司提出盐田港公司最迟在1998年2月10日前办妥该区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用地红线图等有效法律文件;对此,盐田港公司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变更了《补充协议》约定的1997年2月28日前交付期限。在双方认可的1998年2月]0日交付的期限,盐田港公司未履行,故一审法院判决终止关于16区地块的条款由盐田港公司支付迟延交地的滞纳金,依据充分,应予以维持。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书》、《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及《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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