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美国生活百科丛书

美国法律――美国生活百科丛书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ISBN:
9787312013331 , 7312013333
出版社: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2-1-1
定价: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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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提要:
拜部分传媒所赐、不少人对美国法律的认识,可能就止于最有杀人嫌疑的O.J.Simpson可以无罪获释,又或者是麦当劳热奶茶烫伤一名老太婆、老太婆告到法庭,可以获赔偿几百万美元等――这的确是美国法律现象的其中一面,却不是全部,更不足以借之诠释美国法律及其文化背景。
寄案最容易不胫而走,却未必助你真正了解美国法律。真正认识美国法律,令自己得到保障,是要了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案情毫不曲折的导常官司的操作,及运作背后的文化心理。
面对美国法律,不单要知其然,还要明其所以然。作者兼本丛书主编陈纪安先生,会向你一一交代。陈纪安先生移居美国近四十年,在美国攻读法律,毕业后在美国教过书,也当了十多年律师,他在分为十章《美国法律》中,首先会介绍源于开国时期的美国法律渊源、美国的宪法、民权与法律、美国法律的原则,之后,是一般人较易接触到的刑事法、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程序。最后,当然少不了介绍律师这行业,及作者对这行业的一些切身体验。
此书虽然是谈论硬邦邦的美国法律体制,但身为丛书主编的作者,写来除内容详实之外,还贯彻了本丛书的精神,带生活气息且情文并茂,是一本有益而有趣的工具性文化读物。
作者简介:
陈纪安,广东中山人。香港皇仁书院毕业后,即赴美深造。于Cleveland市Western Reserve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后,再于芝加哥大学取得历史系硕士及博士学位,博士论文研究中国近代的军队组织及演变。撰写博士论文期间,曾任美国费城大学历史系讲师。
曾获美国“哈佛-燕京交换学者”奖学金,并国返港于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任讲师。从香港返美后,转读法律。于旧金山市金门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转职律师,现已有二十多年的捃业经验。
陈纪安先生分别于香港《信报》及旧金山市《星岛日报》定期撰写法律文章。此外,更热心推广公民教育、推动文化交流,并协助新移民解决困难。
编辑推荐:
同其他世界大国相比,美国的历史最短,但历史延续性很强,宪政制度最稳定;它的经济最发达但社会中的贫富悬殊最大;它的法制很健全但犯罪率很高。监狱人满为患,它提倡思想自由、制度创新 ,却又是宗教色彩最强的西方国家……
目录:
“美国生活百科丛书”总序
邵序
谭序
自序
甲部 美国宪法
1.源于开国时期的法台精神
1.1 从发现新大陆到独立革命
1.2 宪法大会与权利法案
1.3 法治粗神与美国宪法
1.4 结论
2.宪法、民权、法律
2.1 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关系
2.2 三权分立的政府和权力制衡
2.3 保障个人不受政府限制和压迫
2.4 黑奴和少数族裔
2.5 权利法案的历史演变
乙部 了解美国法律
3.美国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3.1 法律的精神――自由与自律
3.2 联邦宪法所标示的法律原则
3.3 谁是法律的诠释音?
3.4 谁是法律的执行者?
3.5 个人的基本法律权利――有权利则有义务
4.美国法律的特点
4.1 “那是不合宪法的!”
4.2 “不要把事情变成联邦案!”
4.3 普通法与大陆法
4.4 陪审团的传统
4.5 从辩争中寻求真相――对抗的制度
4.6 法律的体育精神
4.7 公平的审讯――不公平的判决
4.8 无辜与无罪
4.9 美国资本主义的神髓
丙部 美国法律的运作
引言:纠正几个常见的误解
5.刑事法
5.1 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分别
5.2 从辛甫逊案透视美国刑事案的程序
5.3 落实宪法对个人的保障
5.4 刑事案的证据
5.5 一失足成千古恨――刑事记录
5.6 缓刑、藐视法庭和“三振出局”
5.7 结语
6.民事诉讼
引言:民事法中不易了解的几个原则
6.1 刑事案占优先权
6.2 民事法的范围:州案和联邦案的分别
6.3 民事诉讼的程序与法庭
6.4 打官司的大原则
6.5 保险、赔偿与民事诉讼
6.6 上诉之难难于上青天
……
7.常见的民事官司
8.美国律师
丁部 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识
9.如何与律师打交道
10.总结:社会、文化与法律
附录
作者简介
书摘:
书摘
美国的政治制度是立法、司法和执法三权分立,互相牵制。联邦最高法院是司法的最高权威。联邦最高法院里有九位大法官,他们负责裁决一些在其他司法机构无法解决的上诉案件,以及州与州之间纷争的案子,而最主要是涉及是否违宪的案子。任何案件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就是最终的了。
3.3.3.2权力制衡与大法官终身制
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既然这么大,九位大法官的人选当然是十分重要了。法官每有空缺,就由总统提名,经过国会审核、聆讯和通过,才正式被委任。所以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虽大,九位法官可以诠释宪法、决定国会的法案是否违宪、总统是否“行为不当”等等,但法官的任命却必须通过总统和国会。这是美国政治制度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体现。
联邦最高法院制度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官在被委任以后即为终身职。换言之除了法官自动退休或死亡,或者犯了刑事罪,否则没有人能摇动他们的地位。近年联邦最高法院里有两位法官退休:任职三十三年,前后经历八任总统的布兰伦{Brannan)法官,一九九O年以八十高龄、身体不佳而退休。一九九一年,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内惟一的黑人大法官,也是著名的自由派法官马歇尔(Thurg00d Marshall)也宣布因高龄体弱而退休。
因为有终身制,大法官不受各方面的掣肘和影响,能够作出最客观的决定。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决定,其他立法、执法部门、总统、国会议员等即使如何咬牙切齿的痛恨,也无可奈何。大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国会委任,但上任后他却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左右,因为总统和国会都不 能因为不喜欢这位大法官而除去他。最著名的例子是艾森豪威尔总统一 九五二年提名了共和党的前加州州长华伦(warren)为首席大法官,后来华伦主力裁决了对以后种族平等有极大关系的“布朗对教育局案”,艾森豪威尔认为是自己一生最大的错误。
3.3.3.3大法官与政治
理论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受总统或国会的影响,但法官本身的思想倾向却对政治有极大的影响力。这是为什幺法官每有空缺,总统、国会及人民对新任的大法官候选人总十分注意的原因。大法官上任后虽然不受总统影响,但若法院内有一位与总统见解接近的法官,对总统当然有很大的好处。就前述水门事件中,尼克松总统自己是否真的会被弹劾仍未成定论,但他眼见当时九位法官大都不是他所属的共和党人;权衡轻重之下,他不敢冒被弹劾罢免之险,割袍让位,黯然自动下台了。从另一角度看,假如当时联邦最高法院以倾向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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