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过这本书吗?
最近在读
读过
想读
还不熟悉
|
图书城书列:
加入到博客或社交网站:
|
|
我来评论这本书:
内容提要:
本书是作者的第一部论文集。作者追随法儒孟德斯,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以奠定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
收入本书的19篇文章里,13篇刊于《读书》杂志,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因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一新。 本书是自1992年初版之后的第一次重印。重印时作者对原书作了少量技术性订正。 喜欢读"这本书"的人也喜欢:
作者简介:
梁治平现任中国艺术研究研究员,其著作包括《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等。
编辑推荐: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是自1992年初版之后的第一次重印。重印时作者对原书作了少量技术性订正。
目录:
主编者言
自序 1 比较法与比较文化 2 比较法律文化的名与实 3 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 4 “礼法”还是“法律” 5 “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 6 古代法:文化差异与传统 7 “法”辨 8 说“治” 9 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 10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希腊法的悲剧 11 中古神学的理性之光与西方法律传统 12 自然法今昔:法律中的价值追求 13 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 14 从权力支配法律到法律支配权力 15 法法律法治 16 法制传统及其现代化 17 情理道德自然法 18 海瑞与柯克 19 死亡与再生 后记 重印后记 书摘:
书摘
书摘 6古代法:文化差异与传统 人类文化的自然生成,大抵要经历一些相同的阶段。比如从旧石器、新石器文化到青铜文化和铁器文化。这样说并不否定人类文化的差异性。同是青铜文化,古代中国与希腊就大相径庭,这是同中有异。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此认为,文明只能在挑战一应战的模式中成长,应战的成功与否可以决定文明的命运。把这个理论稍加引申,还可以说,挑战一应战的方式将决定文明的样式。古代各民族习俗、礼仪、宗教、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大概都可以用这种理论来解释。 早期人类所面临的直接挑战多来自自然界。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的差异往往是决定性的。特定人群的信仰,他们对天地万物的看法,以及他们与众不同的行为方式,最初就取决于这些自然生成的差异。历史学家划分大河流域文明与海洋文明的根据多半出于此。再往后些,随着文明的成长,人类面对的挑战更多具有社会的性质,人类的观念、意识也因此更多决定于社会的因素。公元前587年,犹太民族被掳往巴比伦尼亚,在那里生活了近50年。没有这段历史,恐怕就不会有我们今天所见的“旧约”,后来的基督教和基督教文明也可能只是一个神话。历史上这类事件还可以举出许多,如民族大迁徙之于罗马帝国的命运;异族人侵之于汉民族的文化性格特征,等等。古人法观念的形成及差异似乎也可以同一类解释来说明。 古代法律现象虽有若干相似乃至共同之处,却也同古代文明一样反复多样,犹太的、巴比伦的、埃及的、希腊一罗马的、印度的、中国的……各不相同。只考察我们较关心也较熟悉的古代中国和希腊一罗马的法律,亦不难获得某种发人深思的启示。 从字源上看,汉字“法”的渊源颇为久远,但是,把这个字用来专指某种社会现象,却是先秦时代才流行起来的。在此之前,并非没有法律现象,只不过没有人名之为“法”罢了。其时,指称这种现象的是另一个字:刑。刑的一般含义大家都能够理解,不过,古时“刑”的含义比现今更显专门、狭隘。吕思勉先生在《先秦史》一书中写道: 刑之始,盖所以待异族。古之言刑与今异。汉人恒言:“刑者不可复属”,亦日“断者不可复属”,则必殊其体乃谓之刑,拘禁罚作等,不称刑也。 就是说,当时所谓刑专指肉刑、死刑,如《吕刑》所载之五刑:墨、劓、腓、宫、大辟。后人所谓苦役、流放、徒刑一类只能算是“罚”,不能称做“刑”。研究表明,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