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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探讨了清朝乾、嘉时期崔述在疑古辨伪、考信求是的学术生涯中所取得的卓越成就,论证了崔述在特定的历史氛围中形成的特有的学术思想、政治主张和对历史、自然的理性思考,以及他的历史局限性;同时也评介了崔述思想的影响及其历史地位。
书中揭示了崔述辨伪考信的精神,对传统的观念不是要必於从,也不是要必於违;而是要从事实出发,先分清虚实真伪,再评论其是非得失。要考问周详,考而後信;要考古必确,析理必精;要为天下的公言,不是一已的私意。同时也指出了崔述既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辨伪纠谬,却又要尊经崇儒,事事都要以经书为准,都要考信於六艺的矛盾属性。 作者简介:
吴量恺,1929年12月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满族。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专业研究生,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曾先后被聘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中南民族学院历史系兼职教授。
主要撰著及主编的书籍有:《清代经济史研究》、《清代湖北农业经济研究》、《中国古代史》、《四书辞典》、《张居正集》(副主编)、《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随州》等,还有与他人合作参与整理编撰有关地方史研究和清代档案专题研究资料等。此外还撰写发表了《清代乾隆时期经济关系的演变与发展》、《明代中期“农民非农化”的倾向与社会结构的变异》等数十篇学术论文。 编辑推荐:
本书探讨了清朝乾、嘉时期崔述在疑古辨伪、考信求是的学术生涯中所取得的卓越成就,论证了崔述在特定的历史氛围中形成的特有的学术思想、政治主张和对历史、自然的理性思考,以及他的历史局限性;同时也评介了崔述思想的影响及其历史地位。
书中揭示了崔述辨伪考信的精神,对传统的观念不是要必於从,也不是要必於违;而是要从事实出发,先分清虚实真伪,再评论其是非得失。要考问周详,考而後信;要考古必确,析理必精;要为天下的公言,不是一已的私意。同时也指出了崔述既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辨伪纠谬,却又要尊经崇儒,事事都要以经书为准,都要考信於六艺的矛盾属性。 目录:
《中国思想家评论丛书》序
引言 上编 生平述略 第一章 蛰居蓄势 一 家世的沉浮 二 成长的轨迹 三 喜忧交加的生活 第二章 立志 一 异变的时代 二 学术思想发展的历史取向 三 走上考信之路 第三章 展露才华 一 考信经史的生涯 二 初见成效 第四章 候选与出仕 一 候选 二 出仕 第五章 归里与撰著 一 回归故里 二 《三代考信录》与《考信录提要》 三 华果丰硕的全集 下编 思想约旨 第六章 辨伪考信的递变 一 辨伪思想的萌生与演进 二 辨伪的发展 三 辨伪的纵深发展 四 辨伪的昌盛 第七章 求真求是的学术思想 一 学术研究必须求真求实 二 求是的学风与注重实效的研究方法 第八章 法治?治人?广开言路 一 “治法”与“治人” 二 广开言路上下沟通 三 健全政治体制,关心民众疾苦 第九章 对历史、自然的理性思考 一 历史的认识 二 自然的观念 三 理性模式的思维 第十章 影响与评说 一 传播与影响 二 对崔述及其著作的评说 结语 附录 索引 后记 书摘:
书摘
我国古代高度发展的封建经济及其社会结构,构建了我国光辉灿烂的古 代文明,全面地奠定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础。同时,它又是我国封 建社会诸多特征的集聚焦点,更是我国封建制度各种矛盾的积淀总汇。经济 结构的发展变化,就使清代乾、嘉以后的社会不能不出现日薄西山、江河日 下的凄凉图像,不能不演出“天朝大国”一幕幕的悲剧。 欧洲的一些国家就在这时先后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创造 出近代文明。这正是西方崛起的时期,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向外扩张,奴役、 侵略其他国家的时期。而腐朽的清朝仍徘徊于封建社会之中。封建的自然经 济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小农经济仍为主要的经济成份。不过,由于清代社会 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商品经济的较大发展,萌发了清代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 异。因而,清代社会明显呈现出新旧交替的迹象、过渡时期的特征和转折变 异的取向。这一切,表明了它是处在一个社会变革的时代。 封建自然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自然经济以生产规模狭小,以产品自 给自足、投入市场流通量较少为其特点。清代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集约 型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产量明显增多;农产品的商品化,商品粮食越来越 多,商业性农业的勃兴,使农产品成为商品,纳入了流通的轨道,从属于市 场体系。市镇网络经济和专业性城市生产的发展,需要多种、大量的原料, 促使农村经济作物种植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农业人口非农业化趋势 的增长,城市与集镇人口的增多,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拓宽了商品流通的领 域,发展了市场的规模。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有了新的发展,封建自然经 济出现了进一步分解的迹象,加深了封建经济结构的变化。 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农民永佃权的发展,冲击着封建土地所有 制,长期为地主所控制的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分解为长期归农民所有的土地 经营使用权(即田面权、田皮权等),农民掌握这种权力后,可以转让出卖、 可以传给后代、可以出租转佃等;地主仍掌握土地的所有权(即田底权、田 根权等),形成了一田二主的状态。这种农民永佃制受到“乡规”、“俗例 ”、“民约”和法律的保护。这时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已进一步削弱,法律 地位有所提高,违犯刑律时一般均能“依凡论”处;分配关系也有变化,货 币地租的比重不断增大。这都表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结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