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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和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畜牧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定义 3 技术内容 4 监测 5 标准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