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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它标志着我国行政管理工作正式走向法制的轨道,也标志着“民告官”的开始。回顾十年来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从“不敢告、不想告、不会告、不能告”到行政相对人逐步愿意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十年来,积累了一大批成熟的案例及经验。“相对人敢告、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局面已经形成,依法行政已成共识,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为依法行政提出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本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丛书的一册,共三大篇,第一篇为疑难问题解析,该篇主要以解答问题的方式来讲述农业、林业、渔业行政诉讼;第二篇为典型判例,该篇主要讲述各种案例;第三篇为相关法律规范参考,列出及讲述与此有关的其他法律。法律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重要,值得全民一读。 作者简介:
李国光,1938年2月生于上海,汉族,中共党员,1961年8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1961年9月至1985年8月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事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委会委员、副院长、党组成员。1985年10月至1995年12月历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委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1995年12月至今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党组成员。曾于1994年2月兼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首任庭长。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李国光自1985年至1995年十年间主管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显著成绩。1995年调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以来,主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仅监督指导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依法审判,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组织了适用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以及应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适应我国加入WTO如何执行Trips协议知识产权审判对策等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通过出席欧洲专利工作会议,访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总部和欧洲专利局,与欧洲专利局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工作联系。李国光主编了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系列教材《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合同法释解与适用》等著作。
目录:
一 疑难问题解析
(一)农村土地管理 1. 如何确定土地的所有权? 2. 个人或者集体承包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 向农民摊派、集资、处罚等收费项目违法吗? 4. 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如何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 5. 国家如何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 6. 国家如何保护农产品的购销? 7. 国家如何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经营活动? 8. 国家如何规划农业投入? 9. 如何发展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 10. 如何保护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 11. 对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罚款、摊派或者强制集资的应如何处分? 12. 对单位截留、挪用农产品收购资金于非农产品收购用途的如何处罚? 13. 制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或以次充好的,如何处罚? 14. 侵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如何处罚? 15. 如何做好农业生产工作? (二)农药管理 1. 农药包括哪些种类? 2. 农药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3.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登记如何分阶段进行? 4. 对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如何登记? 5. 如何理解农药登记的程序? 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7. 如何进行农药生产质量管理 …… (三)基本农田保护 (四)种畜禽管理 (五)农民负担管理 (六)林业管理 (七)植物保护 (八)森林防火 (九)森要病虫害防治 (十)渔业管理 (十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十二)管辖 (十三)诉讼参加人 (十四)证据 (十五)起诉与受理 (十六)审理与判决 (十七)执行 (十八)法律适用 (十九)赔偿、复议及处罚 二 典型判例 三 相关法律规范参考 书摘:
集体所有的或者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农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承包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耐的个人或者集体提供生产服务。国家鼓励个人或者集体对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开发、治理,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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