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五章,其内容包括中华法系下的古典法律教育、法科留学、法律学院、近代法律教育机制的形成、法律教育思想的兴起与演进。
本书内容全面,条理清晰,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及实用性,可供广大相关人士参阅。
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青年法学文库
内容提要 :
本书共分五章,其内容包括中华法系下的古典法律教育、法科留学、法律学院、近代法律教育机制的形成、法律教育思想的兴起与演进。
本书内容全面,条理清晰,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及实用性,可供广大相关人士参阅。 目录 :
序
导言 第一章 中华法系下的古典法律教育 一 萌芽与兴起 二 成长与终结 …… 第二章 法科留学 一 法科留学的萌芽 二 赴日研习法政运动 …… 第三章 法律学院 一 讲授西方法律的早期开端 二 法律学院的创办与发展 …… 第四章 近代法律教育机制的形成 一 法学学制的演进 二 大陆与英美的法律教育制度 第五章 法律教育思想的兴起与演进 一 早期的观察与批评(1930年代以前) 二 关于法律教育的大讨论 …… 结语 参考资料目录 后记 书摘:
书摘
书 摘 三、本章小结 以上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沿革作了大体上的析述, 目的是为了说明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发生的历史背景,看看这种新的来自异质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教育模式,是在怎样的一种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 综观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发展演进的轨迹,可以说,宋代是一个比较重大的转折点。大体来讲,在此以前的法律教育,是以经律兼习和官私并立的方式与自汉代开启的法律儒家化运动趋势协调互动,不断发展着的,至唐宋两代达到高度的融合。律学一度取得了国子监中与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并立的官学地位;科举考试制度下的“明经”与“明法”二科的并置,更完美地体现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制度化构造,特别是在宋代倡导法治的推动下,司法考试的功能被发挥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致塑造出有宋一代融会“天理、国法、人情”等素质于一身的封建专制统治下理想的法律人物形象。然而,儒家化法律所具有的顽强的生命力,最终使宋代的法律制度没能脱离出传统的范畴。从此以后,在封建正统的法律价值体系当中,“德主刑辅”的结构形式在逆向上反被放大,变成了崇儒弃法,法学与法律教育也随之日渐式微。直到晚清,为从事法律工作所需的专门训练,或凭个人的自修历练,或流散于官学体系之外的民间社会。制义取士,迫使士子皓首穷经。所学非所用,所用非所学。职业法学家无以出现。而其何以如此不被重视,沈家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再从横向上看,1135年,南宋皇帝赵构就已注意到刑名之学废弃已久的情况,并提醒若不崇奖,使人竞习,将会导致“其学将绝,谁复继之”的严重后果。而恰恰就在大约与此同一时期的另一个天地——11世纪末到12世纪初意大利的北部城市波伦亚,一位名叫伊尔内留斯(Imerius,约1060-1125年)的伟大的罗马法教师,开始向来自欧洲各地向他求教的众多学生讲授和研究查士丁尼统治时期汇编的法律文献,并为此创办了欧洲近代的第一所大学——波伦亚大学(University of Bologna),由此揭开了复兴和传播罗马法运动的序幕。从此以后,西方崇尚和研习罗马法学之风长盛不衰,流派纷呈,学者辈出,大有一日千里之概,形成了西方近代的法律传统。到了19世纪,随着列强海外殖民活动的拓展,这种所谓“西方的法律传统” (Westem legaltradition)开始向中国相沿数千年的法律传统提出严峻的挑战。 这便是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发生的历史背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