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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的法律格言主要摘选自汉译名著,这包括已流传甚广的诸如《社会契约论》等,也包括近时新出版的一些较有影响的法学译著。为便于读者引用和查找,我们在每条格言之后注明了出处,但出于正文篇幅及精练等方面的考虑,只是注明著者姓名、书名及页码,关于该著作版本详情,可以参阅本书附录。
目录:
目录 序 1.法律的含义 …… 书摘:
书摘
书摘 15. 自由 人足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摘自卢梭著:《社会契约论》,第8页。 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摘自卢梭著:《社会契约论》,第90页。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摘自卢梭著:《社会契约论》,第16页。 自由的主要意义就是,一个人不被强迫做法律所没有规定要做的事情;一个人只有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因此,我们自由,是凶为我们生活在民法之下。 ——摘自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册,第194页。 自由,就是有权行动。所以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换言之,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则是不准生存。 ——摘自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第12页。 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摘自密尔著:《论自由》,第13页。 只有当人们得到的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既不能控制亦无力预见的情势的时候,他们才能够自由地根据他们自己的知识并为了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去行事。再者,如果我们允许人们在他们的行动中受他们自己的道德信念的指导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再从道德上向他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即他们各自的行动对不同的人所产生的总体影响应当与某种分配正义的理想相符合。在这个意义上讲,自由乃是与那种常常同品行无关进而被认为是非正义的报酬不可分割的。 ——摘自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二、三卷),第207—208页。 更为重要的足,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有可能是悲苦的。自由并小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的确,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饥饿的自由,有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有冒生命危险的自由。 ——摘自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 (上册),第12—1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