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

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宋冰 编
ISBN:
9787562017325 , 7562017328
出版社:
出版日期:
1998-12-1
定价: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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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提要:
北京大学法律系司法研究中心成立于1996年6月,是一个以司法制度为主要研究领域的学术机构。中心倡导对于司法制度进行跨学科、多角度的综合研究。在运作以及成果上强调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沟通、对话以及互动,强调成果的多层次和多侧面,强调项目参与者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力求通过中心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活动本身既推进司法研究领域的学术进展,又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改进有所贡献。
  “司法文丛”是一个开放和持续性的园地,举凡国内法律界的研究专著和文集、外国著作的汉译、有关司法改革的调查报告和原始资料等等,只要符合中心的学术旨趣和成果标准,均在采撷收入之列,入选作者并不参与中心项目者为限。
作者简介:
宋冰,女,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获太古奖学金赴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深造,1991年获牛津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1991年至1994年,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有关中国法律与政治方面的研究。1995-1996年,获豪泽环球(Global Hauser)奖学金赴纽约大学法学院深造,于1996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获取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香港律师协会内地事务委员会委员,并在香港从事律师工作。学术兴趣包括比较司法制度,比较宪法、行政法、竞争法以及反托拉斯法。
目录:
前言
前言
序言
第一章 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 
 一、导论:历史背景
 二、德国的法官和检察官职业 
 三、法官外有(职务上和人身上的)独立性
 四、法官内在的(本身的)独立性
 五、法官的自我管理机构
第二章 德国的行政司法
 导言 
 一、为什么在德国会存在一个独立的行政司法体系?
 二、行政法院的组织与结构 
 三、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关系 
 四、行政法官
 五、行政诉讼的法律保护方法
 六、行政诉讼监督 
 七、行政法院相对于行政行为的独立性
 八、行政法院判决的实施与执行
 九、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的关系 
 十、案例
第三章 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
 一、究竟什么是法律?
 二、法律无所不在及其原因
 三、我们所说的“法治”是什么?
 四、法治与国家政策
 五、法治与经济增长
 六、美国的司法制度
 七、现代的法律文化
 八、结语 
第四章 上诉法院与上诉法官的作用
 第一讲 上诉法院机构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讲 诉诸上诉法院:上诉程序;依权利上诉或获准上诉;上诉审理内容;上诉审何时发生
 第三讲 上诉审理的范围;民事上诉;刑事上诉;行政上诉;上诉审标准
 第四讲 上诉法官:遴选、任期、职责、工作人员、与同事及律师的关系
第五章 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和命令的执行
第六章 美国法官的工作
第七章 程序公正
第八章 公平与效率
“外来和尚”与中国法官--报告人札记
法官培训与司法改革
后记
书摘:
书摘
第二章 德国的行政司法

韩内持

德国行政法律保护的基本思想自始至终令人神往:国家建立一个法院以对其自己所作的决定进行法律审查,并服从该法院法官作出的判决。国家成立行政法院这一机构并为其配备法官,而他们依据法律也会作出不利于国家的判决。
基本法并没有赋予公民违抗经民主授权的国家权力实施的行为的权利。但它通过法院提供的法律保护弥补了这种自我保护权的丧失。法院的法律保护可以避免公民因受到国家不利行政行为的伤害而不再奉公守法和服从国家整体利益。
在这个意义上对德国行政司法的阐述就不仅是对其日常活动的描绘,而是要讲清其内在的关系。阳光与阴影将在此暴露无遗,两方面都会被同等述及。

一、为什么在德国会存在一个独立的行政司法体系?

在德国,一个独立的、与其他司法机构相分离的行政法院的形成是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发展以及权力服从者和权力拥有者之间矛盾的解决密不可分的。针对于政府措施的法律保护并非一种现时的、至今仍未实现的法律文化现象。行政法院的历史是随着解决当权者与臣民间矛盾的准司法机构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根据日耳曼的法律传统,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受“诸法合一”的调整,从一切权利人平等引申出并保留下来这样一项原则,即在帝国法院面前帝国阶层与其臣民同等对待。王侯的权利受到帝国法律的限制,而其权限之外则是臣民们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一种寻求正义的呼声。帝国法院包括帝国皇家法院和帝国枢密院,它们分别于1495年和1654年由皇家私人法庭发展而来。在当时还不存在公法争端与私法争端的区别,重要的是,起诉人可以援引一项既得权利。争端的范围从破坏国家治安到税收问题及有关行会特权的问题等。尽管法律实践并没有遵守法律理论对臣民的许诺,但这些法院已经为把与国家权力有关的争议纳入法院轨道铺平了道路。由此依照帝国法律产生的公民的起诉义务通过这两个法院得到了实现,并且成为17世纪中叶三十年战争后地方法院改建的基本条件。
长期以来各州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保护体制的特征便是起源上大不相同的两种司法机构的并存:一种是地方法院,另一种是皇家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悬而未决的地位问题正源于此,而基本法才最终解决了这一问题。
下面仅对前面所讲的机构,即地方法院和皇家最高法院的组织机构作一个概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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